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财经委员会主任习近平2021年8月17日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会议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
什么是第三次分配?为区别现有的“一次分配”和“二次分配”,有学者把“慈善事业机制”称为“三次分配”机制。
要缩小财富差距,就应当有三次分配:初次分配一定要讲效率,就是要让那些有知识、善于创新并努力工作的人得到更多的劳务报酬,首先富裕起来;二次分配要讲公平,政府应当利用税收等手段来帮助弱势群体,建立全面、系统、适度、公平和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三次分配要讲社会责任,富人们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拿出自己的部分财富,帮助穷人改善生活、教育和医疗的条件。
第三次分配是建立在自愿性的基础上,以募集,自愿捐赠和自主等慈善公益方式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的分派,它依靠“精神力量”,奉行“道德原则”。第三次分配主要是对前两种分配的补充,对缩小社会差距,实现更合理的收入分配和公平有重要意义:
1、弥补市场失灵方面:通过对低收入群体技术要素的补给,提供慈善培训增强其技能,通过资本要素补给,给予他们一定的创业资本,从而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调节差距,而且其本身也符合市场效率要求,能总体上增加社会财富。
2、弥补政府失灵方面:通过第三次分配可以弥补因税收问题造成的收入差距,同时高收入者的无偿捐赠势必会直接减少他们在整个社会中所占的收入比重;可以弥补因政府转移支付造成的收入差距,慈善在教育方面发挥着较大作用(如希望工程),一方面直接减轻了低收入群体的教育负担,另一方面为家庭成员获得发展提供物质保障,从长远角度看是一种智力救困;此外也是对政府社会保障的有力补充,客观上缩小了收入差距。
附:
第三次分配:内涵、特点及政策体系
学习时报 杨斌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指出,“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党中央首次明确以第三次分配为收入分配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确立慈善等公益事业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继《慈善法》2016年颁布后进一步释放出新时代党和国家大力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对收入分配格局进行调整的重大信号,成为建设更有优势的分配制度、开创中国特色公益慈善道路、走向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战略指引。
第三次分配是促使资源和财富在不同社会群体间趋向均衡的微循环行为
经济制度中的“分配”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创造的国民收入,按一定的方式在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分割,形成流量的收入分配格局和存量的财产分配格局。相对于市场根据要素贡献进行初次分配和政府体现国家意志进行再分配,第三次分配是社会主体自主自愿参与的财富流动。较之于初次分配更关注效率、再分配以强制性来促进整体公平正义,第三次分配体现社会成员的更高精神追求,“在道德、文化、习惯等影响下,社会力量自愿通过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行动等方式济困扶弱的行为,是对再分配的有益补充”。第三次分配在概念内涵、分配参与者和分配价值取向等方面有许多鲜明特点。
“第三次”并不是指在时序上一定要发生在初次分配、再分配之后,实践中三者是互相交错并行不悖的;有的志愿劳动与初次分配同时发生,有的捐赠发生在再分配之前而获得税收减免。因此,第三次分配可理解为不同于市场主导和政府主导的“第三类分配”。内涵也不同:初次分配是以市场为主导的要素合作博弈,使要素总体贡献最大化;再分配是政府在公平正义等国家价值导向下的强制性干预;而第三次分配是在向善、为公、乐施等社会价值理念的引导下,在法律政策的鼓励和促进下,由既看得见又看不见、并非由利益驱动或公权力强制、却充满活力的“社会之手”所推动的。如果说初次分配是在由市场环境下主导创造资源的“造血”行为的结果;再分配是在心脏的推动下促使血液在主动脉中的循环,给人体各个组织器官带来氧气和营养,降低系统风险;那么第三次分配无疑类似于促进人体健康更加均衡的小血管、毛细血管的微循环行为。初次分配的造血和再分配的血液平衡循环事关人的生死,第三次分配的微循环则影响着整个身体的长期生态是否能持续健康。
第三次分配中参与分配的主体、内容和涉及领域呈现四个新特点
一是资源贡献者已不局限于社会财富金字塔顶端的少数个体或家族,而广泛覆盖大部分的社会群体。几十年来,很多国家和地区中慈善捐赠主体正呈现“平民化”“中产化”的发展趋势。统计发现近年来我国中等收入群体在各类基金会中的捐赠占比不断提高,呈现出广大中产阶层日益增长的公益热情和慈善文明。这一趋势有学者从实验经济学的“温情效应”研究来解释:第三次分配中不仅受赠方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增加,捐助者的成就感、意义感也在增加。
二是志愿性属性给贡献者以“主动性、选择性”,即选择慈善支持的内容和方式。内容上,慈善行为已超出货币或实物捐赠,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等公益慈善行为愈发普遍;方式上,技术进步为慈善行为开辟了新的方式与渠道,例如网络捐赠、社交平台捐赠和众筹等。公益慈善行为的内涵更加丰富,不仅仅体现为财富和实物直接从拥有者流动到匮乏者的模式,更包括有情怀和理念的捐赠者自发建设或者支持建设能使公众受益、社会受益的公共产品与服务。
三是所涉及行业也已从最初的扶贫济困扩展到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环保等诸多领域,惠及民生领域广大公共事业的进步。尤其是在经济社会发展越发依靠更有创新性的高等教育和科学技术进步的当下,一些可能产生突破性、颠覆性成果的基础科研和技术转化领域,其高投入、高风险、长周期的特点以及一旦突破后对公共利益的提升、对科学事业的普遍性贡献,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与投入。
四是蕴含的价值取向突破了纾困扶弱的局限,开始具备了鼓励科学探索、推进社会进步、造福全人类、促进世界更加和平和谐等深刻意蕴。“分配即正义”,分配本身都包含着价值取向。在初次分配中刻意增加劳动报酬的比重,这是明确的价值观导向;在再分配中调节城乡、区域、不同群体间的分配关系,促进共同富裕,同样给予十分明确的价值取向。而在第三次分配中,社会力量所从事的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服务等方式都有着深刻的价值内嵌,其行为本身也彰显着大爱与共享的理念,带动着“滴水之恩涌泉相报”“知恩报效爱心传递”等公益慈善文化的融入与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与升华。
抓住时机建设和完善第三次分配的政策体系
完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建立健全税收与行业法律体系。健全的捐赠制度和宽松的政策环境,充分发挥税收对社会捐赠的激励作用,能最大限度地激发企业和个人的慈善捐赠热情。发达国家对税收相关的捐赠激励实行“疏堵”结合:“疏”指免税待遇以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免税法律法规为保障;“堵”指采取较高的遗产、赠予和奢侈品消费类税种。自2016年《慈善法》实施以来,民政部及相关部委共出台了21项公益慈善领域的政策文件促进公益慈善事业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民法典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当中。此间,立法有必要更加鲜明地对公益慈善捐赠予以鼓励和支持,同时,在税收方面也应予以实质性的优惠。健全的法律制度是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为了促进我国社会慈善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在完善国家层面立法的同时,各地也还需要为这些鼓励促进慈善的法律落地作出更为细致的制度性安排,从而真正把四中全会精神和法律规定转变为推动慈善组织发展的动力。
明确政府在第三次分配中的定位和作用,建设适合中国国情的慈善组织培育模式。慈善事业发展有三大模式:一是政府主导,慈善组织由政府直接进行管理运营,通过财政部门支持以及动员社会成员等方式来筹集资金;二是社会主导,慈善组织完全由民间私营部门运营,依靠平等竞争机制,通过减税和免税等方式获得政府资助;三是政府社会相结合,政府主要承担行业监管责任,并适当运用财政杠杆和“负向挤出效应”撬动全社会慈善捐赠。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中曾存在政府监管定位模糊、社会慈善组织发展在缺乏监管与过度监管之间摇摆的情况。因此,在坚持党对慈善事业发展的全面领导的同时,也要通过明确政府监管职责方位,在慈善事业中引入高效管理和竞争评价机制而针对性地提高整个社会公益事业的效率。
加强慈善组织队伍建设,建立内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有效监督机制。慈善组织队伍建设方面,应着重从建立专业化和职业化的慈善组织团队、加强慈善组织公信力建设、提升信息公开透明水平、建立慈善资金使用跟踪反馈机制、增加善款善物流向的透明度几个方面入手,加强慈善组织内部监管。此外,健全新闻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监督和制约机制,加强社会对慈善组织运作的外部监督。尤其要高度重视筹募后善款善物使用的规范透明及高效,必须有效管控“黑天鹅”类风险。当前这个发展阶段,我国大批的慈善资源筹募者缺乏专业化的理性分析和严格的项目管理机制,其所带来的风险很容易从局部、个别而爆发,影响我国第三次分配的大局成败。
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
作者:宋晓梧(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教授)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和教训,结合中国实际情况,经过艰辛探索,初步构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分配制度。自十五大以来,党中央一再重申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并列,上升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实践证明,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极大地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为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提供了一个基础性平台,这是我们要长期坚持的。同时也应看到,在分配领域,不平衡的问题日益突出、不充分的问题依然存在。在迈向共同富裕的道路上,如何进一步深化分配制度改革,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收入分配体系,是一个新的挑战。
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这三个领域的分配制度之间既有紧密的有机联系,又各自遵循不同的原则。一次分配是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劳动力、土地、资本、技术以及管理和数据等要素都应由市场配置,并各自按贡献取得回报。二次分配是建立在一次分配基础之上的,如果没有社会各阶层充裕的合理合法的一次分配收入,国家就难以建立规范的包括基本社会保障、税收和财政转移支付等二次分配制度。三次分配应当激励和引导高收入群体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和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更是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为基础。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初次分配还搞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平均主义盛行,就谈不上三次分配。
有人认为:“初次分配靠市场、再分配靠政府、三次分配靠自愿”。这样的概括比较简明易记,但也有些简单化。在初次分配方面,如果市场体系比较成熟健全,“初次分配靠市场”的提法原则上没有大问题。但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市场体系构建方面,尤其是包括劳动力在内的要素市场建设还不够完善。例如,城乡户籍制度以及与此密切关联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分割了劳动力市场,致使近3亿农民工的收入长期被压低。农民工初次分配问题,显然不能简单用企业自主用工,农民工自主择业这样的个体劳动契约关系来解决。深层次的问题是政府如何进一步打破城乡行政分割,加快培育统一的劳动力市场。2020年中央出台了《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畅通落户渠道,“探索推动在长三角、珠三角等城市群率先实现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城市落户限制,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建立城镇教育、就业创业、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推动公共资源按常住人口规模配置”。落实上述政策措施,将大大加快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对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意义重大。又如,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指导线、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提供就业公共服务等,也是政府不可或缺的责任。
“再分配靠政府”原则上没有问题。基本社会保障、税收、财政转移支付等再分配制度是政府立法实施的。我国已经建立起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免征农业税以及在疫情期间减免企业税费负担,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加大对老少边穷等困难地区支持力度,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在二次分配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现在的问题是我国再分配制度对于平抑初次分配差距发挥的作用很不够。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针对平均主义盛行的社会背景,曾提出把初次分配的激励原则引入再次分配,这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是可以理解的。经过4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创造了高速经济发展奇迹的同时,逐步积累了许多问题,其中十分突出的是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在这种情况下,“十四五”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应强调并提高其公平性、共济性。在税收制度方面,我国直接税所占比重仍然偏低,其中劳动报酬的最高边际税率又高于资本所得税率,且我国的直接税种中,目前主要针对流量收入,调节存量财产差距的房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多年酝酿,未见出台。长期积累,对居民的财富差距必将起放大作用。因此,“十四五”及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再分配的着力点应当放在平抑初次分配的过大差距上。
“三次分配靠自愿”的提法不够严谨。自愿捐赠当然是值得提倡和肯定的。2016年我国颁布了慈善法,明确规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三次分配在我国还处在起步阶段,人均捐款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但家产十亿美元的富豪人数已经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位。从国际经验看,如果没有遗产税、赠与税等税种,仅靠宣传号召、道德感召,三次分配也是很难规范地发展起来。有了遗产税、赠与税的平台,同时给予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税收优惠,建立有利于慈善组织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并加强监督管理,三次分配才能更充分地得到发展。
概括说,初次分配重在调动社会各阶层市场竞争的积极性,让一切能够创造财富的源泉都充分涌现出来。再分配重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校正市场的“马太效应”,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三次分配重在慈善公益事业,让经济发展的成果更好地惠及全体国民。这三个领域的分配制度不可顾此失彼,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进行调整组合。构建各有侧重又内在关联的分配体系,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平台。
《光明日报》( 2021年10月09日 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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