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一、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1.★民法的含义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法典
(1)概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2)地位:①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能够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②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提醒: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意义
(1)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必然要求。民法是由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社员权等构筑起来的权利大厦。实施好民法典,可以创造、完善权利实现的条件,营造良好环境。
(2)实施好民法典,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民法典的颁布,为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3)实施好民法典,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民法典开出了需要保障的“权利清单”和“利益清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这些权利和利益,是对党和政府提出的实实在在的要求。
(4)实施好民法典,需要把握好市场和政府作用的边界。民法典对权利的规定,不仅是在为人与人之间划清行为自由的界限,也是为公权力的行使者指示行权履责的边界。
3.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1)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例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营利法人,公立学校属于非营利法人,政府机关属于特别法人。
(2)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4.民事法律关系
(1)含义:民事法律关系就是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①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人身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往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二者通常是对等的。
5.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根据其年龄和智力状态,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合法成立时起到终止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6.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 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7.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1)原因: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2)民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系:①我国民法不仅体现法治理念,而且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②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8.民法规定基本原则的原因和目的
(1)原因:社会成员的私人利益之间以及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形成各种利益冲突。
(2)目的:民法规定一系列基本原则,旨在确保各成员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调整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9.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1)含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2)★内容:民法典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等基本原则。
①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③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④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⑤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⑥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1.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
(1)维护人身权利的原因: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2)★人身权利的类型:①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3)维护人身权利的要求: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1)★地位: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2)重要性: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民法典把这三项权利置于人格权编的前列。
(3)侵权责任: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②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③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姓名权
(1)含义: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2)重要性: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因此,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3)要求:①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②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③此外,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拓展:姓名权的具体表现
(1)姓名决定权,指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自然人的命名权在出生后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行使,但这并不影响具备命名能力后的姓名变更权。
(2)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只不过需要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包括积极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标示自己的姓名,作为权利主体的标志;在特定场合使用姓名,以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消极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特定行为后拒绝透漏自己的姓名。其限制在于:在特定条件下,自然人不许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户口登记、身份证、护照上必须使用正式姓名。
提醒:以侮辱方式使用他人姓名、故意错误使用他人姓名、给他人取“浑名”或“绰号”等,均属于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
【想一想】某中学高一学生林某,嫌父母给自己取的名字太土气了,所以想给自己换个名字,请问可以吗?如果林某对所改的姓名仍不满意,还可以频繁更改吗?
提示:①要具体分析林某的年龄情况。一般来说,在未成年之前,个人的姓名是由父母决定的。年满十八周岁可以更改姓名。②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的,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因而不宜频繁更改名字。
4.肖像权
(1)含义: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2)要求:①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比较:姓名权与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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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 |
肖像权 |
内容 |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
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
法律特征 |
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 |
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肖像具有物的属性;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肖像权具备一种财产利益,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
侵权行为 |
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盗用他人姓名;冒用他人姓名 |
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 |
提醒:在现实生活中有重名的现象,并不是侵权行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数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这样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当行使权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5.名誉权和荣誉权
(1)含义: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2)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6.隐私权
(1)含义: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3)意义:①民法保护隐私权,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②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4)保护个人信息:①原因: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②要求: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等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③意义:法律明确保护个人信息,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提醒:公民享有姓名权、肖像权、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形态的秘密,未经许可,不可以刺探、公开或传播;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窥视、摄影、录像,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或骚扰;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公民的社会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不得非法向社会公开公民过去的或现在纯属个人的情况等;公民的任何其他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可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
公民人身权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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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允许 |
法律禁止 |
生命健康权 |
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 |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姓名权 |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
肖像权 |
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
名誉权 |
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权 |
隐私权 |
法律保护自然人的隐私,保障私人生活安宁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
提醒:人身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一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主要需以非财产的方式予以救济。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一、保障各类物权
1.财产制度的意义
财产制度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是一个社会得以稳定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制度。
2.法律规定财产权的意义
①法律规定财产权,有利于确定财产归属,并以此促进财产的流通使用。
②保护财产权就是保护劳动、保护发明创造、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国家通过不断完善财产制度,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权,激励人们创业创新。
3.国家保护财产权的措施
(1)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保护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
(2)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3)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4.财产权的含义及分类
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能够给民事主体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
5.物权
(1)含义: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2)主要类型:包括所有权、他物权。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3)物权的基本原则:
①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创设。
②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想一想】怎样理解保护财产权就是保护劳动、保护发明创造、保护和发展生产力?
提示:一方面,财产是各种形式的劳动所得;另一方面,只有投资资本获得保护,劳动者的价值和权益才有保障。如果财产权不能获得有效保障,人们便失去投资和劳动的积极性,经济社会也就失去了前进的动力。清晰的产权是市场交换的前提,也是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一个必要条件。如果缺乏有力的财产权保护,其后果是经济纠纷、扯皮,市场主体自然就缺乏安全感,交易成本居高不下,参与交易的积极性也受影响,市场繁荣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6.★所有权
(1)含义: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占有 |
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或控制。所有人的占有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犯。对于动产,除非有相反证明,占有某物即是判定占有人享有该物所有权的标准 |
使用 |
是权利主体对财产的运用,以便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拥有物的目的一般是为了使用。所有权人可以自己使用,可以授权他人使用,这些都是所有权人行使使用权的行为 |
收益 |
是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等方式取得的经济效益。收益通常与使用相联系,但是处分财产也可以带来收益。收益也包括孳息。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家畜生仔、果树结果等属于天然孳息;存款所得的利息、出租所得租金属于法定孳息 |
处分 |
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处置。处分权一般由所有权人行使,但在某些情况下,非所有权人也可以有处分权,如运输的货物,如果发生紧急情况,承运人也可以依法进行处分 |
(2)分类:依据主体的不同,我国将所有权划分为三类:国家所有(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除法律特别规定某些财产只能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外,其余财产可以由各类主体享有所有权。
(3)★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①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对于房屋等不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
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
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 |
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
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
②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一般来说,所有人按照转让财产所有权的意图,直接把财产交给对方占有,对方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
7.共有关系和共同财产
(1)共有关系:在生活中,可能由多人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从而形成共有关系。
(2)共同财产:以家庭为例,每个家庭成员可能有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整个家庭则有共有财产,夫妻之间也存在夫妻共有财产。几个人合伙从事经营活动,可能形成合伙人的共有财产。
提醒: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因财产属性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3)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所有权变动,以交付动产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买卖合同生效,且登记之后,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8.他物权
(1)含义:他物权是所有权之外的物权。
(2)种类: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分别对应的是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9.★用益物权
(1)含义: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种类: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类 型 |
主体 |
权利内涵 |
法律保护 |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农民 |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农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 |
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
宅基地使用权 |
农民 |
宅基地使用权也是农民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 |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村民有权长期占有和使用宅基地。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权利人 |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权利人依法利用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在生活中,这项权利往往与房屋所有权相联系。 |
人们从开发商那里购买商品房,并且办理转移登记和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之后,既拥有商品房的所有权,又合法享有该商品房所在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
10.★担保物权
(1)含义: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在他人财产上设立的物权。
(2)种类:包括抵押权、质权等。债权人通过抵押、质押而在他人财产上享有的权利,就是抵押权、质权。
11.★抵押和质押
(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另外,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也可以进行质押担保。
【想一想】买房时办理按揭贷款,急需用钱时在典当行用自己的财产作担保换取相应的资金。这两种担保方式分别称作什么?
提示:前者是抵押,后者是质押。
比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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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 |
担保物权 |
含 义 |
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
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在他人财产上设立的物权 |
性 质 |
都是主权利,不以用益物权人对财产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前提 |
具有从属性,因债权的产生而产生,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
目 的 |
实现商品的使用价值 |
实现商品的价值 |
标的物 |
主要是不动产 |
不限于不动产 |
特 征 |
用益物权具有用益性;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用益物权具有占有性 |
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
拓展:抵押权和质权的关系
抵押权和质权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以某种财产作为债权担保时,就达成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抵押权人并不直接占有抵押物,该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质权人则必须占有质物。抵押权通常针对不动产或价值较大的动产,而质权的对象通常是动产。
提醒:用益物权不是一种所有权,而是一种他物权,即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其基本特征是:没有所有权;不能处分;以利用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以占有为条件。
二、尊重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
(1)含义: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创造等智力成果或者商标、地理标志等工商业标记享有的专有性权利。
(2)种类: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3)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因:①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全社会形成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通过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创新活力,把我国建设成为创新型国家。②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创新发展的重要法律机制。
2.★著作权
(1)含义:权利人针对特定作品依法享有的支配和获取利益的权利。
(2)内容:
①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②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3)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广泛的权利。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就可能构成侵权。
提醒: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以下两项条件:一是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是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的表现不与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相同,即不是抄袭、剽窃或者篡改他人作品。二是可复制性,复制形式包括印刷、录制、摄影、绘画、表演等。
(4)保护期限:
①作品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是有保护期限的。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 50年。
②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发表权的保护期是作品创作完成后 50年;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是作品发表后 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 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
③著作权保护期届满,该作品就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仍受法律保护。
提醒:保护期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利保护期不受限制。
(2)自然人的作品,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提醒:常见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属于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3)欠缺作品实质要件的对象,如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
3.★专利权
(1)含义:专利权是权利人就特定的发明创造依法在规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
(2)意义:专利权是维护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利益、激励科技创新的重要手段。
(3)获得: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完成发明创造后,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条件的,则颁发专利证书,授予专利权。
(4)法律保护: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不得实施专利权人享有专利的发明创造。
(5)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区别:①发明人取得专利,是以公开其发明内容为条件,换取国家在限定时间内给予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其他人即使独立作出了相同的发明,也不得实施该发明。②发明人如果选择以商业秘密方式来保护其发明,则只要该发明保密得当,就可以一直受到保护。但是,一旦他人独立作出相同的发明或者以正当方式获得该技术信息,则他人可以实施该发明,不构成侵权。
4.★专利
(1)种类: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2)保护期限: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 20年,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为 10年,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 15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保护期满以后,这些发明创造就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种类 |
涉及内容 |
核算日期 |
法律保护期 |
期满后 |
发明专利 |
针对技术创新 |
均从申请日开始计算 |
20年 |
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
实用新型专利 |
10年 |
外观设计专利 |
涉及产品设计的美观效果 |
15年 |
(3)申请和保护专利的意义(作用)
①发明人取得专利,是以公开其发明内容为条件,换取国家在限定时间内给予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其他人即使独立作出了相同的发明,也不得实施该发明,否则构成侵权;
②专利权是维护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利益、激励科技创新的重要手段。
【特别提示】正确把握专利权的申请和特点
(1)专利申请坚持书面原则和优先原则。申请人申请专利必须以书面形式整理材料,同样的专利以先申请者为准。
(2)专利权具有专有性。专利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性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的权利。
(3)专利权具有地域性。一个国家授予的专利只在该国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效力。
(4)专利权具有时间性。专利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有效,期满后,专利权即告终止。
5.商标
(1)含义:商标是经营者用来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的标志。
(2)表现:商标表现为文字、图案等形式。
(3)意义:体现的是经营者在商品或者服务上的信誉。经营者信誉良好,其商标往往具有巨大的价值。
【特别提醒】商标未经注册也可以使用,但是不能享有商标专用权,只有获得注册的商标才可以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6.注册商标
(1)含义:经营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并获得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
(2)标记:商标未经注册也可以使用,但是,获得注册的商标才可以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符号。实践中存在使用未注册商标时标注“™”的做法,还有其他用于标明知识产权的做法,例如,用“©”表示著作权。
(3)商标注册的条件:
①允许注册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②禁止注册情形:与我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4)★法律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①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②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也构成侵权。
(5)★保护期限: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年,注册人可以申请续展。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也是10年,续展次数不受限制。注册人只要依法续展,注册商标就可以长久地获得法律保护。
【特别提醒】商标与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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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标 |
注册商标 |
含 义 |
是经营者用来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的标志 |
经营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并获得注册的商标 |
意 义 |
体现的是经营者在商品或者服务上的信誉 |
获得注册的商标才可以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
形 式 |
文字、图案等 |
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符号 |
【知识整合】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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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对象 |
权利分类 |
是否需要
办理手续 |
保护期限 |
著作权 |
作品 |
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 |
一般不需要办理手续 |
除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外,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50年;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保护期是作品发表后50年 |
专利权 |
发明创造 |
实施许可权、转让权、标示权 |
需要办理手续 |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 |
商标权 |
商标 |
专用权、禁止权、许可权、转让权 |
需要办理手续 |
有效期为10年,注册人可以申请续展,续展次数不受限制 |
第三课 订约履约 诚信为本
一、订立合同学问大
1.合同
(1)含义: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种类:常见的有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等。
(3)订立合同的原则:无论哪种合同,都必须由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即就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以实现各自的利益。
(4)订立合同的意义:
①交易者角度: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交易者参与交易活动最常见的形式就是订立合同,利用合同参与交易活动能够充分体现市场交易者的自由意志。
②市场、资源、社会财富角度:自愿订立的合同可以满足市场交易者的特定需求,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增加整体社会财富。
③社会角度:自愿订立的合同促成市场交易者相互合作,共同形成社会的信用机制。
提醒:合同自愿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合同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合同自愿原则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确立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是鼓励交易、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须采取的法律措施,它不仅为发展市场经济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法律原则,而且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了充分尊重主体的自由和权利的新的法治原则。
提醒:合同的作用
(1)避免和减少纠纷的发生:社会生活中难免发生矛盾和纠纷,有些纠纷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当事人缺乏合同意识,没有签订合同或者没有正确地签订和履行合同。
(2)处理已经发生的纠纷的依据:只要正确地签订合同,即使纠纷已经产生,依据合同办事也是一个有效的解决之道。
2.格式条款
(1)含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意义:格式条款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但也限制了对方当事人的合同自由。
(3)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限制:民法典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3.★订立合同的过程
(1)要约:
①含义: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②当事人:在一项要约中,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
③约束力:生效的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
(2)承诺:
①含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②要求:应当由受要约人及时向要约人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③生效时间:承诺到达对方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订立合同的过程随之结束。
④“承诺”转化为新要约的情况:在实际协商过程中,受要约人的“承诺”可能增加新的内容。对原来的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或者超过要约确定的期限的,该项“承诺”转化为新要约,需要原来的要约人作出承诺,才能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要约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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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约 |
承 诺 |
含 义 |
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要 求 |
为了保护受要约人的合理期待,维护稳定的交易秩序,生效的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 |
①由受要约人及时向要约人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②如果对原来的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或者超过了要约确定的期限,此时,该项“承诺”转化为新要约,需要原来的要约人作出承诺,才能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
主 体 |
在一项要约中,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 |
4.★合同无效的情形
(1)订立合同并不当然意味着合同生效。如果合同内容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仍然可能导致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2)如果合同的主体不适格或者因欺诈、胁迫导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也会使得合同存在瑕疵或者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约束力。
5.★订立有效合同的要求
订立一份有效的合同,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想一想】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还是无效合同?
提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一般必须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但是,他们可以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还可以订立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如乘坐交通工具等。这会构成有效合同。
比较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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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合同 |
无效合同 |
从行为人看 |
订立合同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以追认的 |
从外在表示行为与内心意思是否一致看 |
意思表示真实 |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从是否合法、合理看 |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6.合同订立的判断与合同形式
(1)合同订立的判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外,只要各方当事人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就是订立了合同。
(2)合同的形式:口头合同、书面合同、直接履行的行为。
7.口头合同
(1)含义:口头合同是现实生活中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是当事人通过口头语言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所形成的合同。
(2)适用对象:通常用在一些金额较小、即时清结、权利义务关系相对简单的民事法律关系中。
(3)优点:口头合同充分适应了现代社会对订立合同的快捷性要求。
(4)缺点:口头合同的问题在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多不明确,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合同的履行期限越长,当事人忘记约定内容或者条件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就越大,当事人对合同的理解和执行就越容易产生争议。
【想一想】庄老伯经熟人介绍请了一家装修公司装修新居,碍于情面没有与之签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了装修项目、材料、价格、质量等内容,装修结束验收时,庄老伯发现装修公司遗漏了好几个项目,要求重做,但装修公司认为庄老伯口说无凭,因而拒不重做。为什么会出现上述纠纷?怎样避免上述纠纷?
提示:口头合同虽然便捷,但存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的问题,当事人对合同的理解和执行容易产生争议。订立书面合同,要求施工方做出具体的工程方案,可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8.书面合同
(1)含义:书面合同是以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订立的合同。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2)优点:①书面合同内容清晰,有利于督促各方当事人根据确定的义务履行合同,有利于守约方根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②书面合同有据可查,能够为处理合同纠纷提供明确的证据,有利于案件的公正裁决。
(3)适用对象:对于权利义务关系复杂、金额较大以及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成立条件:①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比较: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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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 |
书面合同 |
含 义 |
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是当事人通过口头语言达成意思一致所形成的合同 |
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它是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 |
适用对象 |
可以用在一些金额较小、即时清结、权利义务关系相对简单的民事法律关系中 |
适用于权利义务关系复杂、金额较大、履行期限较长的或重要的合同 |
优 点 |
充分适应了现代社会对订立合同的快捷性要求 |
签订书面合同有助于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书面合同还可以作为仲裁机构、司法机关仲裁、调解、处理合同纠纷的证据 |
缺 点 |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多不明确,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 |
订立书面合同比口头合同稍复杂 | 提醒:依据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之前,口头约定的合同内容无效。若非上述两种情况,当事人双方的口头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二、有约必守 违约有责
1.合同履行的含义
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各自权利义务的行为。
2.★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者适当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协作履行原则: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
提醒:履行合同的核心是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的履行中,双方当事人互有权利和义务,而履行合同义务是履行合同的核心;履行合同义务是享有合同权利的前提。没有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就无从谈起;合同的履行是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而履行合同义务在其中居于主导地位。
3.合同内容
(1)重要性:履行合同的关键是明确合同内容。
(2)含义:合同内容就是合同的条款,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合同的条款来体现。
(3)合同条款: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提醒:合同的一般条款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
当事人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没有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就失去存在的意义,给付和受领给付便无从谈起,订立合同必须写清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
标的 |
它是一切合同的主要条款标,是合同权利义务执行的对象 |
数量和质量 |
标的的数量和质量是确定合同标的的具体条件,是这一标的区别于同类另一标的的具体特征。标的的数量要确切,质量需详细具体,如技术指标、质量要求、规格、型号等都要明确 |
价款或报酬 |
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报酬是获得服务所应支付的代价,由哪一方支付,需在合同中写明 |
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
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违约与否的因素之一,十分重要。履行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运输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受的依据,有时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的依据,还是确定诉讼管辖的依据之一。履行方式(一次交付还是分期分批交付,交付实物还是交付标的物的所有权凭证,铁路运输还是空运、水运等)同样事关人的物质利益,合同应写明 |
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 |
违约责任既是违约方应该付出的代价,也是法律对守约方给予的救济。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指有关解决争议运用什么程序、适用何种法律、选择哪家检验或者鉴定的机构等内容 |
标的 |
它是一切合同的主要条款标,是合同权利义务执行的对象 |
4.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原因:合同订立后,随着外部条件的变化,当事人可能会有改变或者解除这种法律约束的想法。
(2)要求: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如签订补充协议延长合同履行期限。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
5.违约责任
(1)含义:除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外,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意义:违约责任既是违约方应该付出的代价,也是法律给予守约方的救济。
(3)承担方式:①★法律规定了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
表现 |
继续履行 |
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合同规定的特定义务,而不允许其以金钱或其他方法代替履行 |
赔偿损失 |
它以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事实为基础,具有典型的补偿性。赔偿损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
采取补救措施 |
比如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措施 |
支付违约金 |
违约金是当事人一方违约时,根据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且违约金的约定不应过高或者过低 |
适用定金罚则 |
定金是以确保合同履行为目的,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前预先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钱。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定金按担保法规定执行,但如果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可选择适用其一 |
继续履行 |
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合同规定的特定义务,而不允许其以金钱或其他方法代替履行 |
提醒:违约责任的特点
(1)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在目的、构成要件、责任形式等方面均有别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具有相对性,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有效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履行合同不完全或不履行合同义务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
(4)违约责任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损失为主要目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
(5)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不是人身责任,可以约定(如约定违约金、约定定金),也可以直接适用法律的规定(如支付赔偿金、强制实际履行等),违约相对人可以选择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4)★违约行为的免责:
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或不可抗力时,根据这些情形对合同履行所造成的影响,可全部或者部分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等。
③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拓展:违约行为免责的两种情形
(1)法定的免责情形。最常见的就是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等情况。当客观上已经发生不可抗力,而且合同的当事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是由这一不可抗力所导致时,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以免责。
(2)约定的免责情形。这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免责情形,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届时就可以对违约行为免责。
提醒:地震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属于不可抗力。如合同发生在地震之前,地震即为合同不能履行之免责情形;如在地震发生之后,地震对于合同的订立成为可以预见、可以避免的客观情况,不能为冒险签订的合同免责。
【想一想】小明与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是由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按照政府统一要求地产建设工程停工,施工进度受到影响,小明被告知交房延期。这种情形属于合理顺延吗?
提示:属于。根据民法的绿色原则,政府在重污染天气要求企业停工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一、权利保障 于法有据
1.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
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行为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1)★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注意问题:①这些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②民事权利遭受侵害的形式多种多样,侵权人所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
拓展: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 |
停止侵害是指被侵权人对于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正在进行的或继续之中的侵权行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终止,它可以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只要这种违法行为正在进行之中或在延续的情形下 |
排除妨碍 |
排除妨碍是由侵权人解除因其行为引起的妨碍他人正常行使权利和实现利益的客观事实状态,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物权,特别是相邻权受到侵害的场合 |
消除危险 |
危险是对将来的、有造成侵权损害后果可能的事实和状态而言的,处在此种状态中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法院要求侵权人予以消除 |
返还财产 |
返还财产是侵权人将其非法占有的或管理的财产转移给被侵权人。一般而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的是财产的所有人;同时该财产必须还存在,如果不复存在,只得赔偿损失或承担其他责任;如果侵权人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还要看第三人在受让财产时是否符合财产取得的条件,如果符合,为第三人利益及整个交易安全考虑,也不得请求返还财产 |
恢复原状 |
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财产损害的场合,它是请求侵权人恢复到物原来的状态。请求恢复原状需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可能性,即被损害的物有恢复到原状的可能;二是必要性,即该物有恢复到原状的必要 |
赔偿损失 |
赔偿损失是最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它不仅可能适用于侵害财产权益的场合,也可以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损失的范围不仅包括积极损失还包括消极损失,赔偿损失一般以实际损害为限 |
赔礼道歉 |
赔礼道歉是侵权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被侵权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它主要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 |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
消除影响是指侵权人在不良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对被侵权人的不利后果;恢复名誉是指侵权人在其造成损害所及的范围内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于其未曾受损的状态。它们通常只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况 |
3.★民法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应当及时提出相关请求。
【想一想】2016年5月1日,甲借给乙10 000元钱,约定1年后还款,后因乙失业,生活拮据,甲并没有向乙提出还款的要求。2020年6月,甲结婚需要用钱,便向乙索要欠款,乙以生活困难为由拒绝还款。
甲还能要回钱吗?
提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如果乙拒绝偿还10 000元欠款,甲将不能要回原本属于他的钱。
4.★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过错侵权责任
(1)含义: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①首先,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②其次,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往往并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但过错程度对于衡量其责任大小具有法律意义。
③最后,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法律通常要求受害人确定损害结果发生的真实原因。
【特别提醒】区分几种不同侵害
财产损害 |
既包括直接损害,如车辆被盗,也包括间接损害,如因车辆被盗导致营业收入的减少 |
人身伤害 |
包括生命的损害、身体的损害、健康的损害三种情况 |
精神损害 |
具有无形性,难以用金钱来衡量 |
5.★特殊侵权责任:过错推定与无过错侵权责任
(1)过错推定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责任。
(2)无过错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无过错侵权责任的,则行为人只要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论其有无过错,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生产者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
【知识拓展】常见过错推定侵权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2)患者因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者医疗机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4)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5)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
(6)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7)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
(8)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知识拓展】常见无过错侵权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由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7)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8)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6.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意义
(1)个人角度: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旨在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合理确定相关行为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利益。
(2)社会角度: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形中适用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对社会某些群体的合法权利给予特别保护,体现了社会公正。
(3)社会角度:侵权责任规则有助于平衡社会各方利益,合理预防损害,促进社会和谐。
比较: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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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 |
违约责任 |
含 义 |
是行为人以其不法行为或法律规定的不当行为致使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
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未按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
产 生 |
基于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律上的规定的或者认可的应尽的义务而产生 |
基于合同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责任 |
原 则 |
以过错责任为重点,极少采用无过错责任 |
主要以债务不履行以及该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要件 |
举证责任 |
侵权行为人通常不负举证责任,受害人必须就其主张举证 |
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而违约方必须证明违约是由法定事由引起 |
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 |
损害事实是侵权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且免责条件或原因只有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承担违约责任。且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
责任范围 |
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在侵害人格权时,还可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不法造成他人死亡的,赔偿范围还要扩大至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等 |
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这种约定,依《合同法》的规定,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受害人因违约而受的损失,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
承担责任的法律后果及方式 |
既包括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又包括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
主要是财产责任,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定金罚则、支付违约金等 |
提醒:侵权责任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二、权利行使 注意界限
1.权利的含义
权利通常意味着人们有按照自己的意愿实施某一行为的自由。
2.★民事权利行使的界限(要求)
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并且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不同民事权利的界限
(1)民法对名誉权(人身权)设定的界限
①对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就不能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是,借机以诽谤、诋毁、侮辱等方式损害对方利益的,则构成侵权。
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2)★民法对著作权的限制
①作品的合理使用:在特定的情形中,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费,这就是作品的合理使用。具体情形:
A.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B.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C.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D.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
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
②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在某些情形中,除非权利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直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使用费,这属于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具体情形:
A.报刊转载其他报刊已经刊登的作品。
B.在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等。
③作品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联系: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仍须指明作者和作品出处。
【想一想】甲老师在期中考试题目中引用某乙的一幅漫画,某乙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甲老师构成对某乙侵权。法院审判的依据可能是什么?
提示:甲老师引用某乙的一幅漫画命题,属于作品的合理使用,一般情况下不构成侵权;但是应该在命题时注明作者的姓名和作品的出处,否则也会形成侵权。
4.为什么要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1)邻里之间如果在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观景等方面处理不当,就可能引发侵权纠纷。
(2)法律规定相邻关系,对于保护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5.相邻关系的实质
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延伸。
6.相邻关系的主要类型(P37相关链接)
包括相邻用水、排水,相邻通行,相邻不动产利用与管线安设,相邻通风、采光、日照,相邻有害物质排放,等等。
7.如何处理相邻关系?
(1)★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3)具体要求:相邻关系一方在为自己便利行使权利时,应当照顾到相邻方的利益。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通行等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想一想】甲与乙是某村村民,平日关系甚好。但在年初甲在乙房屋后面建房时,没有留出足够的空间,其房屋的滴水檐距乙房屋后墙太近,以致下雨时乙房屋后墙墙体因水滴受潮导致屋内墙皮脱落,进而影响正常居住生活,甲屡劝乙不听,两家关系交恶,最终甲将乙告上法庭。
法院处理甲乙两人的纠纷的实质是什么?处理这种纠纷应该坚持什么原则?甲应该负什么责任?
提示:甲乙两人的纠纷的实质是相邻关系纠纷;处理这种纠纷应该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甲应该负责赔偿乙的损失,并加固乙的房屋。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一、家和万事兴
1.生活中的亲属关系
(1)内容:父母、子女、夫妻、兄弟姐妹……
(2)体现:这些关系体现着浓浓的亲情与爱情,但亲情与爱情的背后,还存在着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3)如何处理亲属关系:①民法典等法律为处理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准则。②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既调整夫妻关系,也调整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关系。
2.★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1)抚养义务: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更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2)教育义务:父母应当让适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3)监护职责: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父母对子女的权利
(1)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
(2)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4.★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想一想】初中生小明因打架不慎将同学小亮打伤,小亮的父母要求小明的父母支付医疗费,遭到小明父母的拒绝。结合所学知识评价小明父母的态度。
提示: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未成年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小明属于未成年人,小明的父母需要履行监护职责,负有侵权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
拓展:父母对子女不履行义务的处理
(1)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因迫索抚养费而发生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对拒绝抚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在物质和生活上不再有抚养义务。但是,对以下情况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负担时,父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①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②尚在校就读的;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5.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两个“要求”)
(1)赡养父母,要求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
(2)赡养父母,要求子女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想一想】如果父母失去劳动能力,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该怎么办?
提示:父母有权通过有关部门调解或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对有赡养能力而拒不赡养的子女,如果情节恶劣,还可以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比较:抚养、赡养与扶养的关系
|
抚养 |
赡养 |
扶养 |
区别 |
定义 |
父母为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在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 |
子女应该在精神上、生活上给予父母关心和照料 |
平辈人之间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相互扶助 |
适用范围 |
适用于长辈对晚辈 |
适用于晚辈对长辈 |
适用于平辈之间 |
联系 |
三者都是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间应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这些义务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三者都是构建和睦家庭的条件 |
6.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1)目的:为防止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2)含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3)要求: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4)意义: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7.家庭失和现象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失和表现:家庭和睦是幸福生活的基石,但是现实中还存在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2)法律追责:依据法律,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需要遵循的原则
(1)依法及时、有效干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已发现的家庭暴力,应当依法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妥善处理,不能以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或者属于家务事为由而置之不理,互相推诿。
(2)保护被害人安全和隐私。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当首先保护被害人的安全,通过对被害人进行紧急救治、临时安置等措施,制止家庭暴力并防止再次发生,消除家庭暴力的现实侵害和潜在危险。对与案件有关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尊重被害人意愿。在立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起公诉、判处刑罚、减刑、假释时,应当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合情、合理的处理。
(4)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特殊保护。
二、薪火相传有继承
1.继承
(1)含义: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2)继承制度的意义:继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
(3)继承关系:在继承关系中,死者是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依法承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称为继承权。
2.继承的要求
(1)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2)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在行使继承权时,如有歧视妇女、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
3.继承人的权利与义务
(1)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
(2)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4.取得继承权的根据
(1)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称为法定继承,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2)二是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称为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
含义 |
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
特点 |
是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 |
范围和顺序 |
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原则 |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
5.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
(1)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2)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3)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6.★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1)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
(2)此外,法律也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7.法定继承遗产分配的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5)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8.法定继承的要求和意义
(1)要求: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2)意义: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也是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想一想】老益是个企业家,年轻的时候一场车祸,妻子孩子都丧命黄泉,而老益的父亲早在他小时候就去世了。悲痛之余老益开始做生意,在商场里闯荡几十年后做出了一番事业,但是因为患有癌症不幸撒手人寰,因为死前老益没有立遗嘱,和老益感情很好的大哥站出来,召集两个弟弟和老母亲商量把老益财产分四份,他们几个继承人一人一份。老益的大哥做法合法吗?
提示:我国《民法典》对法定继承的顺序是这样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因为老益的母亲还健在,而且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在继承的时候轮不到老益的哥哥弟弟们。所以老益的财产应当全部由老母亲继承。
9.遗嘱
(1)含义: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
(2)★要求: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意义: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4)形式: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
(5)★遗嘱的生效: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提醒: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遗嘱继承有四个特点,一是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二是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三是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四是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10.遗赠
(1)遗赠的含义: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
(2)遗赠扶养协议:①目的: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②含义: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11.遗嘱继承
(1)含义: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
(2)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拓展: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关系
(1)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继承开始后,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2)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我国法律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遗嘱继承能改变法定继承关系。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4)遗嘱继承人必定是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人,但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人不一定是遗嘱继承人。
提醒:遗嘱继承是否有效要从两个方面判断,一是在内容上看四点:立遗嘱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形式合法;遵循养老育幼的原则。二是在形式上看两点:时间上最后一份有效,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均需有见证人。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一、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1.结婚的含义
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2.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2)民法典还规定了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3.正确对待婚姻
(1)要求: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2)态度: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想一想】只要男女感情好,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并不重要。这种说法对吗?
提示:夫妻关系的确立是以是否进行结婚登记为准。办理结婚登记后,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国家的承认和法律的保护。未按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没有法律效力,国家不予承认,合法权益难以 受到保护。
4.★结婚的法定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③符合一夫一妻制。④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5.结婚登记程序
(1)原因:①必要性:结婚会对男女双方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强制约束力,因此,法律要求结婚必须履行登记程序。②重要性: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
(2)程序:①申请: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②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③登记: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6.离婚要慎重的原因
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夫妻之间难免发生矛盾,但双方都应彼此忠诚,珍惜夫妻感情,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
7.离婚自由
(1)离婚条件: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可以离婚。
(2)离婚限制:①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8.离婚方式
(1)协议离婚。协议离婚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届满,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
(2)裁判离婚。凡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都是裁判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违反告知另行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
9.离婚后关于抚养和探望孩子的权利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提醒:生活中,不少夫妻在处理家庭琐事时,常常容易“冲动”--争吵或者分居,甚至是提起离婚诉讼,急不可耐!当然,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坚持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原则,不轻易作出离婚判决。为了使双方都能冷静下来。《民法典》为“冲动离婚”的夫妻一人,设置了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让他们能回想起对方的付出和不易,反思自身的缺点和不足;珍惜缘分、修复感情,对婚姻和家庭不轻言放弃:待冷静期结束后,再遵从内心真正的想法作出决定。
二、夫妻地位平等
1.夫妻关系
(1)确立:登记结婚,意味着男女双方在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正式确立。
(2)内容: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核心:“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关系的核心。
(4)夫妻平等的表现:夫妻平等意味着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2.夫妻人身关系平等
(1)含义:夫妻人身关系的平等强调夫妻双方的人格独立。
(2)重要体现:人格独立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不因婚姻生活的具体环境,双方的职业、收入和彼此的扶养关系而发生变化。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3)★重要标志: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这些自由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
(4)意义:只有夫妻双方自由平等、相互欣赏、互谅互让,才能成就美满婚姻,构建和谐家庭。
提醒:夫妻人身关系需要禁止的行为
(1)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2)禁止夫妻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对方的身体或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暴力行为。
(3)禁止构成虐待的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4)禁止有扶养义务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的违法行为。
3.夫妻财产关系平等
(1)特点:夫妻财产关系与夫妻人身关系密不可分。
(2)内容:夫妻财产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财产的确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4.★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5.★夫妻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6.约定财产制
(1)含义: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形式: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债务处理: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拓展:正确认识夫妻财产的内容
(1)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具有只归一方情形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提示: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应当理解为:
①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②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7.处理好夫妻间财产问题的关键
“相互坦荡,遇事商量”是处理好夫妻间财产问题的关键。
拓展: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1)男女平等。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分割时双方也处于平等地位。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并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3)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这是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表现。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分割时不应损害财产的效用和价值,做到方便生活,物尽其用。
(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一、立足职场有法宝
1.法律对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的保障
(1)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2)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3)为了实现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权利,我国制定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代表的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
2.法律保护劳动者的意义
为公民的合法劳动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有助于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
3.劳动关系
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劳动关系。
4.劳动者
(1)含义: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人。
(2)要求: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除特殊情况外,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5.★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①地位:劳动法的首要原则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②意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可以提升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③内容: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可以说,劳动法就是劳动者权益保护法。
(2)劳动者平等竞争的原则。
①表现: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②要求:全社会应当坚决防止和纠正就业歧视,营造公平就业制度环境。
(3)特殊劳动保护的原则。
①体现:除对劳动者的权利进行倾斜保护外,劳动法还注重对未成年工、残疾劳动者等特殊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②意义:显示了国家对劳动者的关怀,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辨一辨】有人认为,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企业让劳动者加班加点是违法行为。这种观点正确吗?为什么?
提示:以上观点不正确。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作为对劳动者牺牲休息或休假时间的回报,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高于正常工资的加班工资。
6.劳动合同
(1)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含义: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3)意义:有了劳动合同,劳动者维权有据,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7.★劳动合同的条款
(1)必备条款:必备条款是任何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等。
(2)可备条款: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是除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中可以规定的条款,包括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条款。
8.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1)合法,是指劳动合同的主体、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平,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
(3)平等自愿,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劳动合同的订立完全出于当事人的意愿,任何一方都不得强制对方接受某种条件;
(4)协商一致,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
(5)诚实信用,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诚实,恪守信用。
9.★劳动合同的效力
(1)条件: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产生法律效力。
(2)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劳动合同的生效和履行:①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一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即对双方形成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不得随意变更。②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劳动者的各项义务,并且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则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心中有数上职场
1.★劳动者的权利
(1)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①含义:劳动报酬就是人们常说的工资,它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②原因:劳动报酬是对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回报,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
(2)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①地位: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②内容: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③带薪年休假制度:我国还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①原因:劳动创造财富,劳动者理应得到全社会特别是用人单位的关心和保护。
②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①必要性:劳动者在职业生涯中会出现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可能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
②目的:为了确保劳动者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
(5)劳动者还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
2.★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权利与义务从来都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
(2)劳动者在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4.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劳动争议的含义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就会出现劳动争议。
6.★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劳动者维权的途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1)协商和解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争议的解决进行友好协商。如果协商一致,可以达成和解协议。
(2)申请调解
当事人也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互谅互让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调解协议,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3)劳动仲裁
①含义:劳动仲裁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第三方的身份居中进行裁决的活动。
②要求: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后不履行,都可以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由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根据劳动法律、法规,除特定情形外,未经劳动仲裁程序,当事人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其他途径:劳动者还可以通过劳动行政部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拓展:劳动争议的处理
(1)各国处理劳动争议所遵循的立法原则不外两种:一是自愿原则,二是强制原则。遵循不同的基本原则,就会形成不同的组织体制和办案体制。
(2)根据自愿原则,调解或仲裁机构独立于政府的特征较强,由双方当事人协议是否调解或仲裁;和解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达成;仲裁人员应由当事人选择。这就形成了“裁审自择”“裁审分轨”的双轨体制。
(3)根据强制原则,调解或仲裁机构与政府的联系较多,政府常常从中起主要作用;劳动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无须协商均可依据法律规定交付仲裁解决争议:仲裁人员由仲裁机构指定。在强制原则下有的国家规定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有的国家则规定对裁决不服,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形成“裁审衔接”的单轨体制。
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一、自主创业 公平竞争
1.自主创业的步骤
(1)创业的第一步,需要考虑创办什么样的经营主体。
①形式:创业者可以采取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
②区别:根据法律的规定,这些不同形态的经营主体在成立条件、出资人的责任承担等方面有所不同。
(2)创办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准备相应的文件。
①内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必须订立投资人协议、制定公司章程,在章程中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名称和公司住所、组织机构等。
②意义:这些文件确立了股东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助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3)创办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关主管部门办理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经相关主管部门登记的,不得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企业发生变更、终止的,也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4)企业登记的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公示。
国家实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5)创业者有必要在创业之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学会风险管理。
【阳阳老师说明】2023年秋新教材将P71的“经营主体形态”改为“市场主体形态”,并新增一段对合伙企业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了两类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前者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市场经营者要公平竞争
(1)依据:我国法律确立了有关市场公平竞争和依法经营的规则。
(2)要求:经营者应当遵守规则,公平竞争。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
(1)混淆行为 (“搭便车”行为 )
①含义:经营者利用他人已经建立的商业信誉,通过某种假冒或者仿冒手段,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这种混淆行为就是典型的“搭便车”。
②危害:这种行为既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又可能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
③法律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2)虚假宣传
广告是重要的企业营销与产品推广手段,经营者的广告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3)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还规定,禁止实施商业诋毁行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妨碍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提醒: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的一个突出特点是:通过躲避法律或直接违反法律的方式,采取弄虚作假、欺诈和其他损人利己的手段以谋取高额的利润。
比较: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
二、诚信经营 依法纳税
1.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因
(1)必要性:①由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市场上商品种类的不断增多,消费者仅凭一己之力很难分辨商品的实际品质。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呈现一种“信息不对称”状态,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其利益容易受到损害。
(2)法律依据: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要求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意义:这不仅有利于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而且有助于守法诚信的经营者扩大市场,并最终增进社会整体福祉。
2.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及启示
(1)宗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启示:①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②消费者可以借助多种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经营者的要求
(1)经营者应当保证消费者安全消费的权利。
①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2)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①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②对消费者就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提出的询问,经营者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还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3)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①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消费者的维权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③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④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与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5.依法纳税的原因
(1)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2)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贡献。
(3)企业依法诚信纳税,既是企业信用的最好体现,也是企业最好的市场名片。
6.我国的主要税种
(1)增值税
①含义:增值税是以商品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②征税对象:增值额就是生产经营者在一定期间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
③最大特点和作用:增值税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有利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④“营改增”的目的: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显著减轻企业税负、调动各方发展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2)企业所得税
①含义: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②适用范围:除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外,其他企业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个人所得税
①含义:个人所得税是针对居民个人在境内外取得的收入或者非居民个人从境内取得的收入而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②地位:个人所得税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是日常生活中的重要税种。
③新个税法的特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改革由最初的注重效率转变为更加关注公平。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不仅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了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而且采用综合征收的方式。
④作用: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和法治观念。(补充: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有效手段。)
【想一想】国家征收个人所得税有何意义?
提示: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有效手段。
拓展:影响很大的税种
|
增值税 |
个人所得税 |
征税对象 |
增值额 |
个人所得 |
纳税人 |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一年的个人 |
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我国境内外取得的所得;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我国境内取得的所得,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特点 |
只对增值额征税 |
按应税项目不同,分别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 |
作用 |
避免重复征税、偷漏税入行为 |
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调节个人收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有效手段 |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一、认识调解与仲裁
1.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
(1)发生纠纷时,人们往往先自行协商,通过和解达成合意,解决纠纷。
(2)无法和解时,人们还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3)不过,诉讼可能导致双方当事人伤和气。相比之下,调解往往成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
2.调解
(1)含义: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就是调解。
(2)类型:①诉讼调解。②诉讼外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
3.人民调解
(1)含义: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进行的调解,被誉为伟大的“东方经验”。
(2)要求:人民调解要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收取任何费用。
(3)性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4)★效力:①经其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②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4.仲裁
(1)地位:仲裁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途径。
(2)种类:包括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等。2023年秋新教材删除“、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5.商事仲裁
(1)含义:当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双方可以将其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商事仲裁。
(2)★商事仲裁制度的规定:
①在商事仲裁与诉讼之间,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加以适用。
②当事人申请仲裁,须以双方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为前提。
③仲裁程序比较灵活,仲裁审理一般不公开进行,而且一裁终局。因此,仲裁更加便捷、经济。
④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想一想】人民调解就是当“和事老”“和稀泥”,这种观点对吗?
提示:人民调解是我国民间一种非常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国内被称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与被称为“最后一道防线”的诉讼相互对应。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旦签字认可,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那种认为人民调解就是当“和事老”“和稀泥”的说法是不准确的。
拓展:正确区分调解与和解
(1)调解是在有关组织、机关或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具有民事诉讼原则的法律地位: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不具有民事诉讼原则的法律地位。
(2)调解一般适用于民事纠纷;和解一般发生在民事诉讼中。
(3)调解所达成的法律文书一经当事人签收或签字后,即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与判决、调解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解析三大诉讼
1.诉讼
(1)含义:诉讼俗称“打官司”,它是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具体纠纷的活动。
(2)地位:在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中,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
(3)要求:诉讼解决纠纷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4)特点:①公权性。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②程序性。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解决纠纷。③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④终局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终局的。
2.诉讼法
(1)含义:用于调整诉讼法律关系、规范诉讼活动与程序的法律是诉讼法。
(2)类型:针对不同的诉讼类型,我国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诉讼的主要类型
(1)类型:诉讼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三种类型。
(2)差异表现:它们在案件性质、诉讼目的、提起诉讼的主体、诉讼内容和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
(3)★主要区别:
①民事诉讼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纠纷。行政诉讼解决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刑事诉讼解决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诉讼目的)
②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均可提起。行政诉讼主要由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机关始终处于被告地位。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自诉外,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提起诉讼的主体)
拓展:仲裁与诉讼的不同
(1)管辖不同。仲裁是协议管辖,而法院诉讼是强制管辖。
(2)仲裁庭和法院审判庭的组成方式不同 。仲裁可由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并自主选定或者委托指定仲裁员,而法院诉讼当事人不能选择审判庭的组成方式和审判员。
(3)审理不同。除特殊情形外,诉讼实行公开审理,而仲裁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一般实行不公开审理。
(4)制度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存在上诉或再审,也不得向法院起诉。法院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可以上诉或者申诉。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一、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1.保障诉讼权利的必要性
为充分保障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司法机关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这些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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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涵 |
公权性 |
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
程序性 |
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解决纠纷 |
强制性 |
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
终局性 |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终局的 |
2.★诉讼权利的内容
(1)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
①原因:当事人因身陷纠纷而参与诉讼时,很可能面临缺乏法律知识与技能、无暇参加诉讼活动等问题。此时,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帮助其进行诉讼。②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主要职责: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
(2)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①含义:依据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制度,当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具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或有关诉讼活动的情形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其退出诉讼。②意义:回避制度有利于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增加裁判的正当性。
(3)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
①两审终审:我国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除特殊情况外,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便告终结。
②上诉期限:当事人如果不服一审裁判,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分别为15日和10日;在刑事诉讼中,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分别为10日和5日。)
③上诉自由: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是否提出上诉,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他人不得限制或干涉。
3.★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1)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在刑事诉讼中,帮助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2)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拓展: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关系
(1)区别
①含义不同: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和在刑事诉讼中帮助被害人、自诉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这些都被称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辩护人。
②对象不同。前者是针对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自诉案件中的被告而设立的:后者是针对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设立的。
③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进入刑事诉讼的方式不同。前者除了因为委托进入诉讼,还可以通过法院指定进入诉讼;代理人进入诉讼,是受被代理人委托进入诉讼的。
④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地位有较大差别。前者具有独立的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的意志左右,也不受法院、检察院及其他个人团体的干涉;后者必须在委托人依法授权的范围内活动,因为代理人的行为不仅同被代理人在行为上有共同的效力,产生的法律效果也由委托人全部承担。
(2)联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主要职责相同,都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的实体权益,帮助法院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案件。
提醒:(1)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
(2)法律明确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和第31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应当根据其所处诉讼阶段等具体情况,分别由院长、检察长或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4.法律援助制度
(1)含义:法律援助是国家为保护和促进人权而建立的一种无偿法律服务制度。
(2)原因:在生活中,一些公民受经济条件或其他因素影响,难以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从而可能丧失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宝贵机会。
(3)内容:国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设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4)获得方式与适用范围:
①在民事和行政纠纷中,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就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支付劳动报酬等事项,申请法律援助,获得法律咨询或代理服务。涉及维护英雄烈士人格权益或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等情形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②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于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或部分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经法定程序,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进行刑事辩护或代理。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
(5)申请程序与要求:①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②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理由。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提醒:程序法是相对实体法讲的。实体法是规定实质性权利、义务的法律;程序法是规定程序性权利、义务的法律。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属于程序法,刑法和民法都属于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是诉讼程序法,所以它们之间有许多相似乃至相同之处,如都要规定法院审理案件的方式、方法,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等等。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处理犯罪案件的程序法,民事诉讼法是规定处理民事案件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案件的程序法,行政诉讼法是规定处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程序法,所以它们之间也存在许多差异。比如,只有刑事诉讼法才规定有侦查程序、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程序及死刑复核程序等。
二、严格遵守诉讼程序
1.起诉
(1)含义:起诉,俗称“告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或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审判。
(2)地位:起诉是诉讼程序的第一步。
(3)原则: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均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
(4)管辖制度:①受理法院:起诉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②法院类型: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此外还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和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③作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有明确的管辖分工,确保案件获得公正、及时审判。
2.登记立案
(1)内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登记立案。立案登记后,诉讼即告开始,起诉的一方称为原告,被诉的一方称为被告,诉讼进入第一审程序。
(2)意义: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3.应诉
(1)送达流程: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后,要将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答辩状,再由人民法院把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2)准备活动:在这一阶段,人民法院还要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4.★开庭审理
(1)含义: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这一系列诉讼活动称为开庭审理。
(2)地位:开庭审理是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
(3)阶段:包括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休庭评议与宣告判决等阶段。
①开庭准备: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②法庭调查:全面调查案件事实。
③法庭辩论:当事人就案件争议的有关问题阐明自己的意见。
④休庭评议:审判人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结论。
⑤宣告判决:当庭或择期公开宣告判决内容。
5.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
(1)刑事公诉案件大致要经过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等)、提起公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2)刑事诉讼法庭调查的顺序为: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讯问被告人,被害人等向被告人发问;控辩双方向被害人发问;出示、辨认证据;调取新证据;法庭调查、核实证据。
6.二审程序与再审程序
(1)二审程序:①一审结束后,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的,有权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②二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程序,二审裁判是终审裁判。
(2)再审程序:法律还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用于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
【想一想】什么是两审终审制?
提示: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其内容是:如果当事人对第一审案件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判;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提醒: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自诉的原告提出起诉,要准备好起诉状。
起诉状要有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地址。如果有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所在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所谓诉讼请求,即要求解决的问题。
(3)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除应写明上述内容外,还应写明起诉状所递交的人民法院的名称,起诉的年、月、日,起诉状要有原告的签名、签章。还要提供与被告人相应的副本。
三、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1.证据
(1)含义:证明的根据,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2)作用:①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打官司决胜负的关键砝码。②对司法机关而言,证据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手段,是作出正确裁判的依据。③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证据是当事人主张自己权利的重要工具。④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既是揭露犯罪的有力武器,也是保障无辜者不受错误追诉的盾牌。
(3)★分类
分 类 |
证据类型 |
民事诉讼法 |
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
行政诉讼法 |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
刑事诉讼法 |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提醒:三大诉讼的侧重点
(1)刑事诉讼旨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民事诉讼旨在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行政诉讼旨在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判一判】(1)三大诉讼的管辖原则是一样的。(x)
(2)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必须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x)
2.证据的收集与保存
(1)重要性:收集与保存证据非常重要。在日常生活中,如果缺乏证据意识,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一旦发生纠纷,难免处于不利地位。
(2)要求:做事要留痕,讲的就是要留证据。
(3)体现:①与别人合作要尽量签书面合同;②借钱给别人,要对方写借条;③返还比较重要的东西给别人,要对方写收条;④买东西或者接受服务要尽量索取发票;等等。
【想一想】偷拍、偷录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
提示:证据的取得要合法,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根本性标准在于收集该特定证据的手段与结果是否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如果偷拍、偷录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如窃入别人家中),这种资料就不能作为证据;如果不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则可以作为诉讼证据。
3.★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1)“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在有些情况下,当案件当事人因欠缺专业知识或者远离证据而难以举证时,法律出于公平合理的考虑,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时,由对方负责举证。
常见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有:
①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由行为人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③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由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4.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1)要求: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原因: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行政相对人在举证能力上无法与行政机关抗衡。因此,法律以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来体现公正。
5.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1)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2)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并排除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
6.举证基本原则
(1)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任何诉讼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2)原因:①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诉讼的灵魂。②在诉讼中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有利于正确解决纠纷,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判一判】(1)在因某产品的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时,该产品外观上印刷的产品性能说明以作为物证。(x)
(2)甲因被乙打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应承担举证责任。(x)
(3)“谁主张,谁举证”适用于行政诉讼。(x)
(4)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公安机关应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比较:三大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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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 |
例外规定 |
民事诉讼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当案件的当事人处于弱势而难以举证时,法律出于保护弱者利益、维护社会公平的考虑,赋予当事人一项权利,即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而不必承担举证责任的权利,这就叫“举证责任倒置” |
行政诉讼 |
被告的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
刑事诉讼 |
承担举证责任的应该是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
个别的罪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要证明自己无罪;对于由公民提起的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犯罪行为的侵害 |
提醒: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的本质区别
(1)承担责任的原因不同。
(2)责任转移与否不同。(3)能否预先分配不同。
(4)能否由双方当事人负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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