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知识卡片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历史
    
  双击自动滚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历史

发表日期:2025年4月3日  本页面已被访问 696 次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好制度,是能够有效凝聚全体人民力量一道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好制度,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与时俱进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第一次会议(19549月)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致开幕词。会议听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周恩来《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我国伟大的人民革命的根本目的,是在于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下面,最后也从资本主义的束缚和小生产的限制下面,解放我国的生产力,使我国国民经济能够沿着社会主义的道路而得到有计划的迅速的发展,以便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水平,并且巩固我们国家的独立和安全。会议制定和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人民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会议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

第二次会议(19557月)

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关于1954年国家决算和1955年国家预算的决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根治黄河水害和开发黄河水利的综合规划的原则和基本内容。通过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授权常务委员会制定单行法规的决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会议根据国务院的提议,决定撤销热河省、西康省;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决定撤销燃料工业部,设立煤炭工业部、电力工业部、石油工业部、农产品采购部,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条文的决议。

第三次会议(19566月)

会议通过决议,批准1955年国家决算和1956年国家预算,同意李先念在报告中的关于实现1956年国家预算的各项方针和措施。会议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会议还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决议。

第四次会议(19576-7月)

会议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1956年国家决算和1957年国家预算的决议;关于1957年度国民经济计划的决议,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关于1956年以来检察工作情况报告的决议。会议还通过了关于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问题的决议,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决议。会议决定,今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第五次会议(19582月)

会议通过关于1957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58年国家预算及1958年度国民经济计划的决议,原则批准1957年国家预算的执行情况,修正批准1958年国家预算和关于1957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58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1958年度国民经济计划和关于1958年国民经济计划草案的报告;通过关于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批准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通过关于汉语拼音方案的决议,批准《汉语拼音方案》,原则同意关于当前文字改革和汉语拼音方案的报告;通过关于调整国务院所属组织机构的决定;会议决定国务院若干组成人员的任免;通过关于将直辖市天津市改为河北省省辖市的决议和关于中国科学院院长副院长任免问题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19594月)

会议通过了政府工作报告、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1958年国家决算和1959年国家预算的决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西藏问题的决议》和关于撤销司法部和监察部的决议;通过了提案审查委员会的提案审查意见。

第二次会议(19603-4月)

会议通过了1960年国民经济计划,1959年国家决算和1960年国家预算的决议。决议批准了李富春、李先念两位副总理向大会作的报告。通过了《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会议通过了关于提前实现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而奋斗的决议,决议批准了谭震林副总理向大会作的报告。会议还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通过了提案审查委员会的提案审查意见。

第三次会议(19623-4月)

会议听取了周恩来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分为国际形势和我国对外政策和国内形势和我们的任务两部分,详细地阐述了我国对外关系的总路线和各项具体政策。会议通过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批准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预算委员会的审查报告;通过了提案审查委员会的提案审查意见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补选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会议期间外交部向大会分发了中国政府和印度政府交换的22件照会及196012月中、印两两国官员关于边界问题的报告。

第四次会议(196311-12月)

会议通过了关于1963年国民经济计划和1964年国民经济计划、1963年国家预算和1964年国家预算初步安排的决议;通过了关于第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议。会议批准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彭真作的关于第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说明。会议通过决议,批准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通过了预算委员会关于国家预算的审查报告,通过了提案审查委员会的提案审查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196412-19651月)

会议听取了国务院总理周恩来作《政府工作报告》,报告首次提出在不太长的历史时期内,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国防和现代科学技术(即:四个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会议还分别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谢觉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鼎丞向大会作的工作报告。会议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1965年国民经济计划主要指标和1965年国家预算初步安排的决议。决议批准政府工作报告、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65年国民经济计划主要指标和1965年国家预算的初步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19751月)

会议听取了国务院总理周恩来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报告再次发出:在本世纪内,全面实现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的号召。会议还听取了《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大会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决议,批准了《政府工作报告》;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决定不再设国家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19782-3月)

会议的主题是动员全国各族人民团结起来,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而奋斗。国务院总理华国锋作了题为《团结起来,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而奋斗》的政府工作报告。报告指出,打倒四人帮是我国历史上又一个伟大转折,标志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中共中央副主席叶剑英受中共中央委托,向大会作了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报告指出这次大会通过的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新的发展时期的一部新宪法。宪法修改草案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规定的我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用法律形式肯定下来。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审议批准了《19761985年发展国民经济十年规划纲要(草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

第二次会议(19796-7月)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和决定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整顿、提高,以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问题。会议听取了国务院总理华国锋的政府工作报告。华国锋在报告中指出,国务院根据去年1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的决策,决定从今年起,把全国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方面来,这是一个伟大的历史性转变。当前以及今后相当长一个历史时期,我们的主要任务,就是有系统、有计划地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会议通过了华国锋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通过决议批准了1979年国民经济计划和余秋里副总理的报告,批准了1978年国家决算、1979年国家预算和财政部长张劲夫的报告。通过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和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通过了提案审查委员会关于提案的审查报告。会议还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审议并通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七个重要法律。

第三次会议(19808-9月)

本次大会依次通过了《关于19801981年国民经济计划安排》,《1979年国家决算、1980年国家预算和1981年国家概算》的决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取消原第四十五条中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大会还通过了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提案审查委员会关于提案的审查报告。

第四次会议(198111-12月)

赵紫阳总理在会上作了题为《当前的经济形势和今后经济建设的方针》的政府工作报告。报告着重指出,千方百计地提高生产、建设、流通等各个领域的经济效益,是我国今后经济建设的一个核心问题。报告指出,真正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速度比较实在、经济效益比较好,人民可以得到更多实惠的新路子,并提出今后经济建设的十条方针。大会通过了赵紫阳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通过了关于批准1980年国家决算和1981年国家概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决议,还通过了关于推迟审议宪法修改草案的决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审议工作推迟到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还原则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草案》,并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和其他方面所提出的意见,在修改后公布试行。会议还分别通过决议,批准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以及提案审查委员会关于提案的审查报告。会议就国务院提出的议案,通过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第五次会议(198211-12月)

这次会议的主要议题是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审议我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六个五年计划。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彭真在会上作了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报告分六个部分,对宪法修改草案的基本内容作了说明。关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宪法修正草案肯定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要在坚持国营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前提下,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关于国家机构,报告指出,草案对国家机构作了许多重要的新规定,主要有: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恢复设立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国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地方政权的建设;改变农村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的体制,设立乡政权,人民公社将只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等国家领导人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大会听取了国务院总理赵紫阳代表国务院作关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四部宪法。大会通过决议,批准赵紫阳总理《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六个五年计划》和根据这个五年计划制定的198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大会还通过了关于批准国务院1982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3年国家预算报告的决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关于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关于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决议和关于恢复《义勇军进行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大会还通过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及提案审查委员会关于提案的审查报告。通过了关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议,并按照该决议决定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延长到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举行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19836月)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决算,选举和决定新的一届国家领导人员,组成新的一届国家领导机构。大会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批准了赵紫阳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通过了关于198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的决议,关于1982年国家决算的决议,批准了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姚依林所作的《关于198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批准了国务院提出的1982年国家决算和财政部部长王丙乾所作的《关于1982年国家决算的报告》。大会还通过决议,批准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杨尚昆代表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江华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黄火青检察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根据新宪法的规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六个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会议还审议并批准成立国家安全机关。

第二次会议(19845月)

赵紫阳总理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报告指出,国务院决定,要进一步办好经济特区和开放一些沿海港口城市。报告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国家统一政策的指导下,积极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特别是在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方面放得更开一些,步子迈得更大一些,并指出新的一年的中心任务将着重抓好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两件大事。大会通过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198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的决议,关于1983年国家决算和1984年国家预算的决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通过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和关于海南行政区建置的决定。

第三次会议(19853-4月)

国务院总理赵紫阳作题为《当前的经济形势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政府工作报告。报告指出,在工资制度和价格体系改革上迈出重要的步子,是今年经济体制改革的两大任务,并指出中央指导改革的行动方针是:坚定不移、慎重初战、务求必胜。本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198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关于1984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5年国家预算的决议;批准了国务院提出的198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了国务委员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宋平所作的《关于198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85年国家预算,批准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所作的《关于1984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5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通过了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的决定,批准了19841219日由赵紫阳总理代表中国政府签署的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包括三个附件。会议还通过了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以及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和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四次会议(19863-4月)

国务院总理赵紫阳作了关于第七个五年计划草案的报告,并将七五计划的草案提请大会审议。报告指出,七五时期是我国经济发展战略和经济体制进一步由旧模式向新模式转换的关键时期。会议通过了关于第七个五年计划和第七个五年计划的报告的决议,决定批准赵紫阳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第七个五年计划的报告,原则批准国务院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通过了关于198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批准了国务院提出的198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了国务委员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宋平所作的关于198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大会还通过了关于1985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6年国家预算的决议,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86年国家预算,批准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长王丙乾所作的关于1985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6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1985年国家决算。会议还通过决议,批准陈丕显副委员长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郑天翔院长所作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杨易辰检察长所作的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五次会议(19873-4月)

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赵紫阳在报告中强调指出,增强企业活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大会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198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关于1986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7年国家预算的决议,关于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中葡两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联合声明的决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的决定,关于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19883-4月)

大会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198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关于1987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8年国家预算的决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草案)》;《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关于设立海南省的决定》、《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审议通过了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大会还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原则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关于确认赵紫阳辞去国务院总理职务的请求的决定》,以及通过了七届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桥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第二次会议(19893-4月)

国务院总理李鹏在会上作了题为《坚决贯彻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方针》的政府工作报告。李鹏指出,治理经济环境和整顿经济秩序,是今明两年我国建设和改革的重点。会议通过了政府工作报告,审查批准了关于198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关于1988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9年国家预算的决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提请审议授权深圳市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的议案的决定、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会议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次会议(19903-4月)

这次会议的中心议题是实现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稳定发展。大会决定接受邓小平辞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职务的请求。选举江泽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会议最后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198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199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关于1989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0年国家预算的决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关于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通过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四次会议(19913-4月)

这次大会的中心议题是审议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大会批准了国务院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以及李鹏总理就这一纲要所作的报告的决议。通过了关于199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关于1990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1年国家预算的决议。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五次会议(19923-4

大会通过了政府工作报告,199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1991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2年国家预算的决议,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决议。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通过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19933月)

会议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199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与1993年计划的决议、关于1992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3年国家预算的决议。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后的宪法,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写进了宪法,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决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关于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关于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准备工作机构的决定;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会议还通过关于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二次会议(19943月)

会议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199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关于1993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4年国家预算的决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通过了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批准和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通过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并决定将全国人大环境保护委员会改为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19953月)

会议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199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关于1994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5年中央及地方预算的决议、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验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会议还分别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次会议(19963月)

会议通过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及关于《纲要》报告的决议,这个《纲要》是党的十四大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之后,第一个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中长期计划,是一个改革创新的计划。会议分别通过了关于1995年中央及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和1996年中央及地方预算的决议、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199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会议还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制定以来第一次修改。经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条文由164条增至225条。

第五次会议(19973月)

开幕式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乔石提议下,全体代表起立,为在大会前夕逝世的邓小平同志默哀。会议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199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关于199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199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通过了《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会议还分别通过了《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决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修订后的刑法,取消了刑法中类推规定,确立了罪行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根据这个原则,法无定论不为罪。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标志着中国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修订后的刑法中还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当等原则。另外,刑法还在具体内容上做了一些重要的修改。如反革命罪一章变更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等。会议还通过了《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的决定》,决定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撤销原重庆市。重庆直辖市设立后,由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管辖的行政区域的建置和划分作相应的调整。重庆市成为中国继北京、上海、天津之后的第四个直辖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19983月)

会议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通过了关于199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通过了关于199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199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会议还通过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改革后国务院部委由原有的40个减少为29个。会议通过选举决定,产生了新一届国家机构领导人,选举江泽民为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李鹏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胡锦涛为国家副主席,朱镕基为国务院总理。会议对新一届政府的任务作了具体规定。朱镕基总理将其概括为一个确保、三个到位、五项改革一个确保即:必须确保今年(1998年)中国的经济发展速度达到8%,通货膨胀率小于3%,人民币不能贬值。三个到位即:三年左右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本世纪末实现中央银行强化监管,商业银行自主经营;三年内完成中央政府机构改革。五项改革即: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投资融资体制改革、住房制度改革、医疗制度改革和财政税收制度改革。朱镕基总理强调,科教兴国是新一届政府最大的任务。

第二次会议(19993月)

会议听取了朱镕基总理代表国务院向大会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朱镕基的报告共分十个部分:1998年工作回顾和1999年工作的总体要求;继续扩大内需和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认真做好金融工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千方百计扩大出口和有效利用外资;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努力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关于国际形势和外交工作。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根据这一修正案,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家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等被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会议还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通过了关于199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关于199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199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通过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三次会议(20003月)

会议听取了朱镕基总理代表国务院向大会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朱镕基的报告共分十个部分:1999年国内工作回顾;坚持实行扩大内需的方针;大力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继续推进改革,全面加强管理;加快科技、教育发展,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搞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从严治政,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关于外交工作。会议听取了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作的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由委员长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常委会工作报告,在全国人大历史上是第一次(此前,报告人均为副委员长)。会议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通过了关于199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关于199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通过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四次会议(20013月)

会议听取了朱镕基总理代表国务院向大会作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十五计划纲要报告分十个部分:一、九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回顾;二、十五期间的奋斗目标和指导方针;三、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四、大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五、实施西部大开发,促进地区协调发展;六、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大力开发人才资源;七、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八、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九、继续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十、加强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国防建设。会议通过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及关于纲要报告的决议、关于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关于200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

第五次会议(20023月)

会议听取了朱镕基总理代表国务院向大会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朱镕基的报告分八个部分:一、扩大和培育内需,促进经济较快增长;二、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努力增加农民收入;三、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体制改革;四、适应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五、继续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六、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风建设;八、进一步做好外交工作。会议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关于200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会议通过了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20033月)

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通过了关于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通过了关于200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会议还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通过了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通过了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设立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通过了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的决定;通过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通过了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会议经过选举,胡锦涛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曾庆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胡锦涛的提名,决定任命温家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第二次会议(20043月)

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完善土地征用制度,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做出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规定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增加对国歌的规定等。会议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决定批准政府工作报告。通过了关于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通过了关于200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通过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三次会议(20053月)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决定批准政府工作报告。表决通过了关于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通过了关于200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通过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会议经过表决,高票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第三十四号主席令,公布了《反分裂国家法》。这部法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次会议(20063月)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会议认为,规划纲要全面贯彻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的精神,提出的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符合我国国情,集中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反映了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经过努力是完全可以实现的。会议批准关于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关于200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06年中央预算。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和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并决定批准。

第五次会议(20073月)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表决通过了关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表决通过了关于200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07年中央预算。会议表决高票通过了物权法和企业所得税法,胡锦涛签署第62号、第63号主席令,公布了这两部法律。物权法自2007101日起施行,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11日起施行。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决定批准这两个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20083月)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批准了政府工作报告。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批准了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表决通过了关于200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批准了2008年中央预算。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决定批准这三个报告。

第二次会议(20093月)

会议表决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表决关于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表决关于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草案;表决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表决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表决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第三次会议(20103月)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表决通过了关于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表决通过了关于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表决通过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四次会议(20113月)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表决通过了关于201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决定批准这两个报告。

第五次会议(20123月)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表决通过了关于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表决通过了关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表决通过了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表决通过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20133月)

会议表决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表决关于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表决关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草案;表决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表决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表决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习近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选举张德江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选举李源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会议经过表决,批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第二次会议(20143月)

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表决通过了关于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表决通过了关于201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决定批准这两个报告。

第三次会议(20153月)

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表决通过了关于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表决通过了关于201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表决通过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决定批准这两个报告。

第四次会议(20163月)

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表决通过了关于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表决通过了关于201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表决通过了慈善法,自201691日起施行;表决通过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五次会议(20173月)

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表决通过了关于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经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民法总则自2017101日起施行;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20183月)

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经表决通过了监察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三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表决通过了关于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表决通过了关于201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二次会议(20193月)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关于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关于201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三次会议20205月)

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表决通过了民法典,民法典自202111日起施行;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表决通过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关于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表决通过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关于201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表决通过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表决通过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双击自动滚屏  

高三政治教学网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进入管理 |

联系地址:四川省华蓥中学(省示范高中)   联系电话:13458913985   联系人:微信号13458913985再拉入高中政治微信群 QQ群 4042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