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民主政体比较
2009年3月9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从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人大和“一府两院”关系与西方国家机关间关系、人大代表与西方议员三个方面,深刻、准确地概括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体的本质区别。除了以上三个本质区别外,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的议会民主政体还有哪些主要区别呢?本文拟结合高中政治教学,对此作一粗浅的比较。
从形式上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国家的议会民主制度都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都是由定期选举产生的代表或议员组织,都是一种间接民主,即代议民主,都按照一定的组织和活动原则进行,都享有立法权。但从内容上看,二者是根本不同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基础不同
经济基础决定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和设施,决定社会的各种思想观点和社会意识形态,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我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和人民、整体和部分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高度的集中和权力一元化。这是基于利益的单一和一致性为基础的,而利益的单一和一致性只能产生于公有制。因为只有在公有制条件下,广大人民群众没有根本利益的冲突,这才可能使政治权力高度集中。可见,集中的、一元化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立上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的。
西方国家议会虽然打着“全民的”、“普遍的”、“平等的”、“超阶级的”选举制度招牌,其实选出的议员多数是有产者,或者是有产阶级的代理人。从表面上看,议员都是由选民选举的,似乎是民主的。其实,西方议会的议席往往是各个政党、各个利益集团、各种社会势力政治分赃的结果,每个议员的背后都站着供养它的利益集团。议员们也为了各自供养的利益集团而勾心斗角、尔虞我诈。因此,西方议会制民主政体实际上是有钱人的民主,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的,是维护资产阶级私有财产的工具。
二、阶级本质不同
国体决定政体,并通过一定的政体来体现;政体体现国体,并服务于特定的国体。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民代表机关的组成人员则都是根据广大人民的意志选举出来的各方面的代表人物,有着广泛的代表性和深厚的群众基础,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来行使国家权力,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要求。
而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则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它是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实现资产阶级统治的最佳形式。议会制度为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通过非暴力方式解决彼此间的矛盾提供了可能,既可实现权力在统治阶级内部和平的、平稳的移动,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解统治阶级内部的不同利益。尽管其声称是“主权在民”的民主国家,但不论采取民主共和制,还是君主立宪制,实质都是资产阶级掌权,实行资产阶级专政,维护和实现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意志。
三、建立所依据的原则不同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和活动的最重要特点,就是实行民主集中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受人民委托产生同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由它们来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由此保证了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全权性与至上性。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既能保证国家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又有利于各个国家机关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地履行职责。实践证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便于人民参加对国家的管理,促进国家机关合理、高效运转。
西方议会制一般是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组织起来的。在这种制度中,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相互独立,它们之间是分工与相互制衡的关系,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独立行使,同时以相互制约,保持权力均衡,以便协调和平衡资产阶级内部各集团的利益,维护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但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的一个必然结果,是议会、政府、法院三大权力机关之间互相扯皮,导致效率低下。比如,有些国家政党轮替频繁,有些国家议会常常迫使内阁倒台,有些国家的行政首脑动辄对议会通过的法案行使否决权甚至解散议会等。不仅如此,在当代西方议会民主政体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议会权力萎缩、行政权力加强的趋势,三权分立的原则也难以真正贯彻。
四、与执政党的关系不同
在我国,由于先有政党,后有人大,人大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通过革命而夺取政权,取得执政地位后建立起来的。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在人民代表大会中始终处于领导核心地位。其他八个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它们之间是执政党与参政党的亲密友党关系。此外,中国共产党和其他民主党派都有人大代表,但这些代表并不是由党派产生,也不按党派分配席位。各政党在人民代表大会中没有议会党团,他们在人大也不是按党派来开展活动。
在西方议会民主政体国家,实行的是两党制或多党制,议员的选举,以及政府的组成、活动都受政党操纵。政党在议会中的领导作用则主要通过自己党的议会党团来实现。在议会选举中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负责组织政府,成为执政党,未参加政府的为在野党,也称为反对党。在议案表决过程中,反对党的议员们通常为反对而反对,为党派而反对,正确和真理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党派和社团的利益。这种状况不仅大量空耗议会议程资源,使本无太大异议提案决议迟迟不能表决通过,更使议会中少数党为了自身利益不顾使用暴力手段阻止议会的表决议程,让原本可以按少数服从多数而通过的议事议程无法通过而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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