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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立法和政府立法之间的区别

发表日期:2024年9月10日  本页面已被访问 1682 次

在《政治与法治》这本书中开始介绍了立法权是人大的一项职权。后面在全面依法治国科学立法这一节中又介绍我国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除了人大之外,还有国务院及各级政府以及国家监察委员会。那么,人大的立法和政府立法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呢?

人大的立法权直接来源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称之为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制定的称之为法规,地方法规也可以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

但是,行政法规国务院只能由国务院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法称之为地方规章总体来说,法律效力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

最后,我国立法机关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立法权的机关包括人大及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

 

一、立法主体不同

政府立法的主体是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这些行政法规主要为了执行法律的规定,或者涉及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人大立法的主体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他们根据宪法赋予的权力,制定和修改法律,这些法律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和更广泛的适用范围。

二、立法性质与效力不同

政府立法主要是行政法规,其效力低于人大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在制定过程中,需要确保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此外,行政法规更多地关注于行政管理的具体事项和实施细则。

人大立法则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和更广泛的适用范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所有公民和组织都具有约束力。这些法律主要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根本性问题。

综上所述,政府立法和人大立法在立法主体、立法性质与效力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政府立法主要关注行政管理的具体事项和实施细则,而人大立法则涉及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更高层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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