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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国家议会异同

发表日期:2024年9月10日  本页面已被访问 2337 次

形式与内容虽有区别,但一定的形式要受到一定内容的影响和制约。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国家议会虽同属于代议制范畴,都是代议制机构的一种具体形式,但由于它们的内容和本质不同,在形式上各有其特点。就总体形式而言,既有共同性,也有差别性。
     两者在共同性方面,主要表现在:
    第一,机构组成人员均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
选举与任期密切相连,是代议制机构最基本的属性和要求,不取决于其社会性质。当然,在西方国家确有些议员是非经选举产生的,有些还是终身的,但这毕竟是少数,绝大多数议员是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而我国人大代表都是经过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实际上存在的终身制已经废除。
    第二,会议均为主要的工作活动方式。
以会议的方式行使国家权力,也是代议制机构的基本属性和要求。无论是西方国家议会或是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规定有必要的会议制度,而且在会议的形式上也都大同小异。会议均制定有议事规则,使其程序化、制度化,以保证会议的规范与程序,提高议事的民主与效率。会议均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同时也尊重少数,并作了相应的具体规定。
    第三,机构均以立法和监督作为主要职责。
制定和修改法律并督促、检查其实施,是代议制机构的基本职权和传统职能,所以代议机构素有立法机关之称。在现代国家,民主与法制是否健全,是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因而代议机构的立法与监督职能不断强化,占有的位置也越来越重要。这在不同性质国家的代议机构都是相同的。
    第四,机构均制定有议员或代表活动的制度。
一般都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代议机构组成人员的权利、义务、职责、待遇、保障、惩戒等等,以保证代议机构工作的正常运转,并形成了相应的议员制度或代表制度,其中有许多规定都是相同的或相似的。
    第五,机构均设有委员会之类的内部机构,以适应社会分工的广泛发展和国家事务管理日益复杂化的需要。
这种按专业化分工原则或与政府部门对口原则设立的各专门委员会,对发挥代议机构的职能有着重要的作用。
     两者在差别性方面,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国家政权体系中
,西方国家议会是法定的立法机关,独立行使国家立法权,是三权中的一权;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集中掌握、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是国家政权体系的基础和核心。
    第二,在代议机构与政党的关系上
,西方国家的议会是各政党取得执政地位或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必经途径,是各政党争权夺利的场所;而我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各民主党派合作参与的国家权力机关,是把执政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的法定渠道。
    第三,在组织原则、制度及其运行上
,西方国家议会贯彻以权力分立为基础的制衡原则;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则实行以权力统一为基础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只有区别上述代议制机构形式上的共同性与差别性,才能在比较研究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充分吸收和借鉴其合理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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