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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专制、专政、集中、法制

发表日期:2007年11月4日  出处:四川省华蓥市溪口中学  作者:温波  本页面已被访问 2378 次

在高三政治常识中经常出现民主与专制、民主与专政、民主与集中、民主与法制四组概念,许多同学分不清它们的关系,出现知识上的混淆。

要分清这四组概念,首先要明白“民主”的多重含义,有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有作为公民权利的民主,有作为组织活动原则的民主。

民主与专制: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是指一种与专制制度相区别的国家制度,即在一定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的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制度。它虽早就存在于奴隶社会的个别城邦国家,但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普遍实行的是君主专制制度,只是到了近现代各国才普遍采用民主制度。民主以政治权利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为基本特点,而专制制度以森严的等级制度、多数服从少数,全体服从个人为基本特点。因此,在专制国家中,即使在统治阶级内部也没有民主。

民主与专政:专政,即主要依靠暴力实行的统治。任何国家都具有专政的职能,但只有在民主制国家中,民主与专政才成为对立统一体。民主只适用于统治阶级内部,专政则适用于被统治阶级,二者又是相辅相成、互为前提的,民主是专政的基础,专政是民主的保障。

民主与集中:二者都适用于人民内部。人民既充分享有和行使民主自由权利,又要保证国家权力的集中统一。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就是民主集中制,它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政党、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组织活动原则。

民主与法制:作为公民的民主权利的民主是与法制相对应的。法制,即法律和制度,它是执法、守法、法律监督几个方面的统一,中心是依法办事、遵守法律。社会主义法制是党领导人民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制定和形成的。民主是法制的基础和前提,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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