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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从一审到七审经过

发表日期:2007年5月16日  本页面已被访问 1633 次

   从一审到七审,物权法草案势必成为瞩目的焦点。它是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也是中国从法律上明确保护私人财产的一项重要举措。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家福说,在计划经济时代,物权长期被忽视、被否定,起草物权法就是要通过物权制度来巩固劳动者和企业的物质利益,从而调动亿万人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的热情,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目前,正是瓜熟蒂落时。

 

初审:从法律上明确保护私人财产

时间:2002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

焦点1:明确物权有关概念

我们通常讲私法观念、私权观念,其中最重要的是物权观念,而物权观念最重要的是体现在排除他人的干涉。物权完整的定义,揭示了它的直接支配性和它的排他性,最有利于使我们的全体人民掌握和普及物权的观念

焦点2:明确保护私人财产

草案对私人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私营企业享有所有权的问题作了规定,并明确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储蓄;国家保护私人投资以及因投资获得的收益。

 

二审:完善保护私人财产法律制度

时间:2004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

焦点1:赋予拾金不昧者报酬请求权

拾到东西要交公向来被视为社会的美德之一,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如果向遗失人索取费用,则容易受到指责。不过,再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遗失人领取遗失物应当支付保管费等必要费用。

焦点2:强调农民集体财产不可私分

草案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的成员集体所有。

 

三审:强调私有财产平等保护

时间:2005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

焦点1: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

草案着重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的平等保护,明确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

焦点2:征地、拆迁补偿应到位

按照草案的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

 

四审:房产三大变化

时间:2005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

焦点1小区道路、绿地和无合同约定车库归业主

新建议:对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的归属问题宜分别规定。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焦点2: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可诉

新建议: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对物业服务机构等违反合同发生的争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或者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五审:删除有关居住权规定

时间:2006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

焦点1:加强对国有资产保护力度

从实际情况看,目前经济领域中受侵害最严重的恰恰是国有资产,物权法就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作出特别规定,是必要的。

焦点2:删除有关居住权规定

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稿对居住权作了规定:因各种原因为家庭成员以外的人设立的长期居住的权利,并不适用婚姻家庭、租赁所产生的居住关系。鉴于居住权的适用面非常窄,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五审的物权法草案删除了有关居住权的规定。

 

六审:严控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时间:2006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

焦点1:删去“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条款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从全国范围看,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尚不成熟。草案据此进行了删改。

焦点2:住宅用地满70年续费条文被删

住宅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是否需要支付相关费用的问题,关系到广大居民切身利益。物权法草案取消了以前草案中的有关需要支付费用的规定。

 

七审:绝不保护非法财产

时间:2006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

焦点1: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关法律和规定

为了维护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关于宅基地的政策,并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或者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余地,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修改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焦点2:删去质押公路桥梁收费权的条款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条中的公路、桥梁等收费权。考虑到全国已经建立信贷征信系统,该系统覆盖面广,信息量大,信息处理快捷,能够满足应收账款登记和查询需要,建议增加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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