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参与关于广东文综卷第30题的讨论,谨以此文作为本人参与该问题讨论的总结,支持“立法权”的老师们不要误会,本人没有终结讨论的权力)
一.缘起
2014高考之后,关于广东文综卷第30题的答案争议一致没有停止,该题如下:
按照起草草案、审议等法定程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14年2月27日通过表决,确定9月3日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12月13日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此决定的性质和目的分别是
①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的体现 ②人大常委会决定权的体现
③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外交大局 ④进一步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官方公布的答案为B,即决定的性质“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的体现” ,本人对该答案持反对意见。
高考结束20天以来,笔者参与过“思政群”“文综群”“中政参群”“粤政群”“珠三角群”等多个群中的数次讨论,并发过两次博文,论证分析“立法权”的不成立。
二.反对“立法权”的两个过不去的“关口”
(一)“教材关”——与现行教材不符
教材《政治生活》第56页,关于立法权的解释是:
“立法权,即制定法律的权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如果说确定“两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了立法权,就意味着该机关制定了法律,这个法律是什么法律?
(二)“法律关”——与我国《立法法》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节立法权限 第七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四十一条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如果通过“两日”的决定是行使了立法权,就应该由国家主席签署,可是今年的主席令中并没有与之相关的内容发布。
三.官方的表述:通过的是“决定”
下面是中国人大官方网站的篇报道: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确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的决定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4-02/28/content_1832812.htm)(2014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是中国人民抵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的正义战争,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近代以来中国反抗外敌入侵第一次取得完全胜利的民族解放战争。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胜利,成为中华民族走向振兴的重大转折点,为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奠定了重要基础。中国人民为世界各国人民夺取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争取世界和平的伟大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和民族牺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国务院先后将1945年9月2日日本政府签署投降书的次日即9月3日设定为“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为了牢记历史,铭记中国人民反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的艰苦卓绝的斗争,缅怀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英勇献身的英烈和所有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作出贡献的人们,彰显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中的重要地位,表明中国人民坚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世界和平的坚定立场,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激励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共同奋斗,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将9月3日确定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每年9月3日国家举行纪念活动。
(点评:在国外,立法机关通过的就是“法案”,我国的立法机关还是最高国家权利机关)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的决定(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4-02/28/content_1832502.htm)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的决定
(2014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37年12月13日,侵华日军在中国南京开始对我同胞实施长达四十多天惨绝人寰的大屠杀,制造了震惊中外的南京大屠杀惨案,三十多万人惨遭杀戮。这是人类文明史上灭绝人性的法西斯暴行。这一公然违反国际法的残暴行径,铁证如山,早有历史结论和法律定论。为了悼念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和所有在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战争期间惨遭日本侵略者杀戮的死难者,揭露日本侵略者的战争罪行,牢记侵略战争给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造成的深重灾难,表明中国人民反对侵略战争、捍卫人类尊严、维护世界和平的坚定立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将12月13日设立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每年12月13日国家举行公祭活动,悼念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和所有在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战争期间惨遭日本侵略者杀戮的死难者。
(点评:两篇报道均表述为“决定”而不是法律,或者“法律菜案”。)
四.为什么有人认为是“立法权”
笔者认为,这与一些新闻报道有关,中国人大网在同一也连续的四篇文章如下::
(一) 人民日报海外版(2.26)
《抗战胜利纪念日:往事并不如烟》: 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着手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确立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的决定草案》,这意味着我国即将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9月3日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同日,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点评:以“立法形式”不是制定法律,而是确立“决定草案”)
(二)新华网电讯中国立法设立“两日”的世界意义
新华网北京2月25日电(记者王建华 许晓青 刘斐)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下午审议了两个有关立法决定草案,拟将9月3日确定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拟将12月13日设立为南京大屠杀受害者国家公祭日。
如果以全球视角审视中国拟确定和设立“两日”的立法举动,就会不难发现其蕴含与释放的重大世界意义,而不仅是牢记历史、勿忘国耻,凝聚力量、奋力拼搏的应有国内启示,当然更非煽动旧有国恨家仇的民族主义象征。
(点评:这是唯一一个称之为“立法举动”的表述)
(三)新华网《我国将以立法形式确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 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
新华网北京2月25日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5日下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确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的决定草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的决定草案。
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就这两个决定草案向会议作了说明。
关于确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指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是中国人民抵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的正义战争…… 关于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指出,1937年12月13日,侵华日军在中国南京开始对我同胞实施长达四十多天惨……说明强调,制定本决定是为了更好地缅怀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英勇献身的英烈和所有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作出贡献的人们
(点评:制定“本决定”,而不是“本法律”)
(四)新华网《我国拟将9月3日确定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拟将12月13日设立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
新华网快讯:据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消息,我国拟将9月3日确定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拟将12月13日设立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
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的决定草案。决定草案将12月13日设立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的决定草案。决定草案将12月13日设立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
(点评: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草案”具有法律效力、体现国家意志是毫无疑义的。但是“决定草案”在我国算不算“法律”?)
中国人大网的报道还有:
(五)法制日报 2014年3月1日《中国为何以立法形式设立纪念日和公祭日》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4-03/01/content_1833311.htm
2014年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两个决定,分别将9月3日确定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将12月13日确定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和国务院对抗战胜利纪念日均作出一系列相关规定,多年来一直在国家层面进行抗战胜利的纪念活动。“此次确定9月3日为抗战胜利纪念日,延续了之前的规定,但通过立法上升为国家意志之后,法律效力更高。”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副所长高洪认为,“我们就是要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把抗战的正义性、对死难英烈的纪念和缅怀永久性地固定下来。”
(点评:“通过立法上升为国家意志之后,法律效力更高”这是“立法权”观点的最赤裸裸的文字表述,但我们要注意,发言人不是人大机关人员,而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副所长”,不属于官方的表述)
(六)新华社 2014年3月10日《张德江:过去一年通过有关历史纪念日的决定进一步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4-03/10/content_1847393.htm
新华社北京3月9日电 张德江委员长3月9日上午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说,为了牢记历史、不忘过去、珍爱和平、开创未来,常委会根据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的建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的决定、关于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形式确立这两个纪念日,对于进一步凝聚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力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促进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点评:通过的是“决定”,纪念日确立是“以立法形式”)
五,亟待解决的问题
“以立法形式确定纪念日”是否就是制定了法律?现有的法律学专业书籍是找不到答案的。这个问题只有我们一起来解决了,下面是笔者上次博文中的观点(将来说不定会写进教材的,呵呵):
人民大表大会制度与西方的议会民主制有相似之处:比如我国的全国人大与西方国家的议会都是立法机关,享有立法权,但是二者还是有明显的区别的。
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不同于西方国家的议会,比西方国家的议会权力要大的多,因为我国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都是由全国人大产生并对全国人大负责。关于这一点我们的教材的表述是非常明确的:全国人大享有最高立法权、最高决定权、最高监督权、最高任免权。
熟悉西方政治制度的人应该知道,在西方国家屁大点儿的事只要是议会通过的都称之为“法案”,经行政首脑签署之后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议会的的权力就是制定修改“法案”,因为它们的权力只有“立法权”。
在我国,全国人大即是立法机关还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除了享有最高立法权之外,还享有最高决定权等,因此全国人大的活动并没有仅仅限于“立法”。正是这个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把“立法权限”规定为“制定修改法律”并不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的其他的草案。
比如今年4月,当地时间7日,美国军事力量"
HREF="http://www.chinaiiss.com/military/view/126-19" TARGET="_blank">美国联邦众议院通过《2014年确认‘与台湾关系法’与军舰移转法案》,再度要求奥巴马政府“应对台出售佩里级巡防舰”。这在美国看来就是“行使立法权”,如果在中国,类似的事情是不会划归“立法权”范围的,而是划归“决定权”。
再如笔者在第一篇博文中所举的例子:“新华网华盛顿3月27日电(记者刘劼 樊宇)美国国会两院27日分别通过法案,将为乌克兰提供经济援助。”如果我国全国人大通过援助某国的草案,就是全国人大行使决定权,我们没有任何人会认为是“立法权”。
支持广东省试卷答案为立法权(应该是命题者的本意)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无视中西方政治制度的差异,机械照搬西方议会民主制的的那些洋玩意儿的结果。
通过“两日”决定,官方对外称之为“立法形式”,完全是为了照顾西方人的思维习惯,因为该决定有涉外性质,有必要让国际社会知晓“两日”决定是国家意志,你们的“法案”不是立法机关通过的吗,我们这个决定也是立法机关通过的 ,如此而已。如此简单的问题,被命题者解读为“行使立法权”岂不是有些滑稽。
试问:美国议会每年都要通过“预算法案”,是美国议会行使立法权;那我国人大每年也通过政府的财政报告(既有预算也有决算),是不是也是“行使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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