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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教师法修订草案十大创新亮点

发表日期:2024年1月15日  本页面已被访问 2749 次

约一个月前,《教师法》修订草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校长传媒转发了意见全文,邀请老师们在留言区提出意见。小新君从反馈中看到,老师们的诉求主要集中在教师待遇保障、职称评定和职务晋升等方面。

事实上,我国《教师法》原旨在于坚持确认、保护并发展教师的权利,目前的修法在于确立教师的法律地位,并涉及教师最新的权利和义务,而教师们最关切的诉求在此次草案中已有回应。

因此,将草案层层剥笋,对它如何回应教师诉求焦点进行梳理,以呈现更清晰的信息,最终,找出了共计10处值得关注的创新亮点——它们不仅回应了教师长期以来期待破除的发展瓶颈、为教师队伍注入活力,并释放了与时代转型的脉搏共振的信号,欲深刻影响每一位老师的命运。

亮点1  教育惩戒权正式明确为教师的基本权利

草案详情:

第九条(基本权利)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学生进行表扬、奖励、批评以及教育惩戒……

第十条(基本义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依法依规履行公共教育服务职责,公正评价、平等对待、科学管理学生……

此次修订草案并未展开关于教育惩戒授权、限权的内容,不过,教育部于20213月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已经对学校、教师在实施惩戒时应遵循的方式、程序和要求做了详细阐释,这部规则对一些惩戒方式的表述更加规范、周密,立法技术上也更加完善。

尽管教育惩戒在实施过程中还有许多规则细节有待探讨、完善,但此次修订草案释放了法案连手规则的信号,一旦从法案层面确立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将切实推动教育惩戒问题在实践中得到更科学、合理的解决。

亮点2  公办中小学教师身份正式明确为国家公职人员

草案详情:

第十三条(特别身份)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依据规范公职人员的相关法律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办中小学教师的保障和管理。

早在2018120日,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就已经提到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时隔三年,我们首次看到意见拟入法。

202112月第八届中国教育创新年会闭幕式上,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原司长孙霄兵明确解析了新增该条政策背后的过程与考量: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财政部及有的单位、专家提出,目前尚未有相关法律法规定义国家公职人员并明确其权利义务,将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能否实质性提高教师地位和待遇还有待实践探索,为避免政策难以落地,建议删除这一提法。

目前研究提出两种方案:一是删除这一规定,在地方先行开展试点,形成成熟经验后再固化为法律制度。二是保留这一个规定。许多同志倾向于第二种方案。理由是:从政策基础看,这一制度在中央文件中已有明确规定。从实践需求看,目前对中小学教师采取的禁止有偿补课、兼职兼薪、轮岗交流等管理要求,已与公职人员要求相类似,从法律上明确其身份,可以为管理提供明确依据。

亮点3  赋予高校和职教教师兼职的特别权利

草案详情

第十四条(特别权利)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教师可以独立或者以团队方式开展学术探索、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可以适当兼任与职责任务相关的社会职务,参与社会服务。

社会大转型时代,国家经济发展需要更高质量人才驱动。作为人才主要供给口,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及其教师队伍成为转型的排头兵:高教与职教,都需要在教学内容上与所在社会发展阶段密切接轨;职教作为培养技能人才的一种类型教育,其教师还应具备工程实践能力。

但很长一段时间,职教院校招聘的教师大多是高校的应届毕业生,结束学校学习便开始来校任教,实践技能基础很单薄,单靠职校让教师去企业短暂实践,收效甚微;许多高校教师教学内容与社会存在一定脱轨的问题,也未得到有效解决。

2019年,《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出台,方案的亮点之一,是提出了职业院校师资队伍建设标准——多措并举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对此,职校方认为,双师结构的教学团队作为解决方案更为实际,即由一部分理论教学能力较高的老师和一部分具有实践经验的老师共同构成,强调团队的协同互补。

而当法律上提供可以适当兼任与参与相关社会职务、社会服务渠道,将切实有力地支撑双师结构的教学团队的形成,高校教师队伍建设同理。

亮点4  初级和中级教师职务按履职年限晋升,无需竞争性评审

草案详情:

第二十二条(职务制度)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

幼儿园、中小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副高级职务和正高级职务。

教师初级职务和中级职务不受岗位比例限制,根据教师履行职务的年限和要求,依照规定晋升;副高级以上职务应当与岗位设置相结合,考察教师履职的表现,设定相应比例,通过评审等方式竞争性获得。

职称评聘不能反映教师真实水平”“指标分配不合理”“年轻及一线老师机会少”“评选手续繁琐”“职称名额有限等问题,让职称晋升成为许多教师的心头痛,许多学校在运行过程中内耗较为严重。

如果该意见稿中的相关内容形成正式文件,就意味着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不需要为岗位不足而烦恼,也无需卷入无谓竞争,只要符合履行职务年限及相关要求就可以直接晋升。值得注意的是,该项草案中提到的中级职务不受岗位比例限制,是为了让所有符合条件的一线教师都能得到晋升,但不是降低要求,更不代表每位教师都可以顺利晋级为中级教师。

无论职务制度改革将如何写入法律,一个重要信号已经释放而出:全社会将从法律角度确保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最终受益者,是那些把心思放在教书和孩子身上的良师。

亮点5  副高及以上的教师可以转任公职,在县()教育行政部门担任公务员

草案详情:

第二十五条(转任公职)县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经批准可以设置负责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的专业技术岗位,优先从具备副高级以上教师职务、有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或者专职督学工作经验的人员中调任或者录用。

一直以来,县域教育管理部门与基层学校之间关于外行领导内行,还是外行辅助内行的争议未曾断绝。而随着全球教育朝专业化方向迅速发展,大量教育治理经验的累积,以及《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方案(2021年修订版)》的发布——各项监测要求都显示出了对区域教育治理水平的极高专业要求——这个争议必将画下句点:教育行政官员,必须具备足够的教育专业素养和深厚的一线教育经验。

将能力强的教师输送到教育管理部门是行之有效的方式。但按现有规则,教师使用的是教育专项编制,是事业人员,行政单位工作人员使用的是行政编制,是公务员,教师转任公职存在较大困难。此项内容如能落地,将为革除大量由外行担任教育行政官员的痼疾铺平法律道路。

亮点6  教师实行合同管理,打破了铁饭碗旧规制

草案详情:

第二十六条(合同制度)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聘用合同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其他学校和教育机构应当参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示范合同,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履行民主程序后制定。

第二十七条(合同管理)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依法依规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明确教师岗位职责、考核要求等内容,期限一般不低于三年。

公办中小学教师因病休、产假或者参加培训等原因不能到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临时聘用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承担教育教学工作。临时聘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权利义务等由双方依照有关法律另行约定。

我国教育进入了均衡提质阶段,激发教育活力势在必行——实际是要通过建设健康的教育制度、结构、体系来激发不同区、不同学校、不同年龄教师的活力。而公办中小学校以编制为主体的聘用管理模式,掣肘了教育发展——随着现代化建设推进,城乡学校办学规模变动,教师编制失衡,旱的旱死,涝的涝死;教师缺乏流动,平均年龄偏大,编制教师间弥漫职业倦怠感;临聘教师的待遇、地位低下,工作积极性难以激发。

目前,教师合同管理已在部分区域(如东莞松山湖)公办中小学校间推行,有效激活了教师队伍。如果该项草案内容最终能成为全国通行的法律条文,或将极大激发学校办学活力,助力区域教育质量优质均衡。

亮点7  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正式入法,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投身教育草案详情

草案详情:

第三十二条(公费教育)国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师范院校和专业学习。

国家建立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师范院校应当按照要求招收公费师范生。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应当按照约定完成任教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面向师范院校或者师范专业的学生设立专业奖学金。

2007年,国务院决定依托6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十几年间,免费师范生制度为中西部省份输送了大量人才。但不容忽视的是,期间一直存在师范生频频违约现象:山西省教育厅曾在网上专门发布公告,督促4名违约的免费师范生退还教育费用及违约金,每人涉及金额达7万元;据2014年华中师范大学一项对该校153名免费师范生的问卷调查数据显示,有24.18%的学生表示自己将来会违约。另一方面,一些地方特别是少数西部地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保证师范生入编入岗,严重挫伤了优秀学生报考师范专业的积极性,导致后续年份公费师范生招生遇冷。

系列现象背后涉及免费师范生岗位去向、服务年限、退出机制、支持费用等系列制度设计问题。20181月,国务院出台《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以期解决公费师范生过去存在的种种问题,并从命名称谓上将免费师范生公费师范生,在免除学费和住宿费基础上,还能够享受一定的生活补贴和补助,并明确由政府负责安排教师工作;同时,公费师范生需要到指定的中小学任教年限为6年,而免费师范生则是10年。此次草案意图在法规层面迈出重要一步,通过立法给予引导与约束,更强调政府责任,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教育。

亮点8  将教师表彰奖励制度纳入法制轨道

草案详情:

第七条(荣誉制度)国家建立教师荣誉表彰制度,设立国家教师奖,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人民教育家、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等称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健全相应的表彰、奖励体系,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表彰奖励)教师或者教师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扎根基层、爱岗敬业、乐教爱生,在师德师风建设方面做出表率的;

(二)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教学改革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三)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的;

(四)在文化传承、学校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完成重大任务、应对重大突发性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七条(奖励主体)对教师的奖励由所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国家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或者以捐资设立奖励基金、特设岗位等方式,对教师进行奖励。

充分激发广大教师的教育情怀和工作热情,是教育可持续创新发展的重中之重,精神与物质的激励应是双轨并行。而在八项规定出台后,如何奖励、表彰教师,奖励体系的框架虽然有,但具体的标准大多不明晰,奖励体系缺乏透明,各地区、学校多由领导主观左右,甚至产生了诸如学校到底能不能给老师发各种奖励金和实物”“如何在给教师发放教学大赛奖励时避免触及红线等问题,导致实际操作中过程混乱和程序冗余。

此次草案第四十六条明确了六项给予教师表彰、奖励的具体情形;并在第七条、第四十七条中鼓励政府部门和学校构建完善的教师激励体系,旨在终结表彰奖励时无法可依、曲折繁琐,以及八项规定执行过程中的偏差。

亮点9  为农村教师提供住房优惠

草案详情:

第四十一条(住房优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住房保障政策中应当对当地教师予以倾斜。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给予一定支持,并根据需要建设教师周转宿舍。

尽管我国很早就倡导各省市地区向农村中小学教师待遇予以倾斜,但对于农村教师待遇的法律保障,一直存在空白。有学者曾经对农村教师福利做过深入调研,其结果提到:一些农村教师住地多由旧教室改造而成,住房质量问题较严重;乡村小规模学校周转房数量不足;县级政府在教师住房保障政策落实上困难重重、力度不够——没有专项资金,没有省级统筹和中央介入,乡村教师无地置房、无力购房、无权享房、无处居房的现象依然存在。

要改变农村教师高流失率的现象,让更多农村教师进得来、留得住、干得好,需要积极有效的政策帮扶与支持,当务之急是要强有力地解决住房问题,解决农村教师基本的生存条件困难。

亮点10  教师违宪言论属违法行为

草案详情:

第五十二条(严重违法)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开除处分或者予以解聘,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教师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有本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撤销教师资格,终身不得申请教师资格,禁止从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公开发表违反宪法言论,损害党和国家声誉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损害教育公平的;

(三)品行不良,严重损害教师形象的;

……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已经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利益;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每个公民法定的义务,但一直未专门针对言论这一灰色地带问题予以明确要求和约束,几乎年年都有教师踩雷,而相应惩戒似乎未形成足够威慑,社会也尚未形成对教师群体的普遍信任和尊重。

将违宪言论处置问题列入《教师法》草案,既从细节处彰显了对教育工作根本任务的重视,也传递出通过法律回应强化师风师德建设、建设高质量教师队伍、提高教师社会地位等任务要求的决心——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决定了我们的教育必须把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也是教育现代化的方向目标;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培养大国良师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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