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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届国家主席

发表日期:2024年1月5日  本页面已被访问 15158 次

     第一届(1954——1959年)
    
毛泽东为国家主席,刘少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周恩来为国务院(政务院)总理。
     第二届(1959——1965年)
    
刘少奇为国家主席,朱德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
     第三届(1965——1975年)
     
刘少奇为国家主席,朱德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
    第四届(1975——1978年)
   
未设国家主席,朱德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
    第五届(1978——1983年)
   
未设国家主席,叶剑英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华国峰为国务院总理。
     第六届(1983——1988年)
   
李先念为国家主席,彭真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赵紫阳为国务院总理。
    第七届(1988——1993年)
   
杨尚昆为国家主席,万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为国务院总理。
    第八届(1993——1998年)
   
江泽民为国家主席,乔石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为国务院总理。
    第九届(1998——2003年)
   
江泽民为国家主席,李鹏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朱镕基为国务院总理。
    第十、十一届(2003--2013年)
   
胡锦涛为国家主席,吴邦国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温家宝为国务院总理。
 

    第十二届(2013--)
   
习近平为国家主席,张德江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克强为国务院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二节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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